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 標的物有應 負擔 保 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 歸 責 於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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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按物之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各異其成立要件及效果,惟於出賣人就. 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 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 ...
- 2民法§354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 3買受人得主張物之瑕疵與不完全給付 - 繼承及不動產律師網
... 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 ...
- 4物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第一題) @ 關於愛 - 隨意窩
實務見解採否定見解,最高法院77年第7次民事庭會議:「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 ...
- 5焦點判決| 元照出版
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出賣人除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