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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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地下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營業處分: 一、不符地下水鑿井業分類資格規定承辦工程者。 二、不符前條管理規則規定,一年內受警告 ...
- 2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規則依水利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規則所稱地下水鑿井業,指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公司或 ...
- 32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須知修正規定.odt
地下水鑿井業申請許可須知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為明定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規定有關申請許. 可及登記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地下水鑿井業者依本 ...
- 4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40460397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6條、第8條、 ...
- 5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地下水鑿井業營業許可書之期限為五年;地下水鑿井業應於. 許可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