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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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地下水鑿井業營業許可書之期限為五年;地下水鑿井業應於. 許可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 2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地下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營業處分: 一、不符地下水鑿井業分類資格規定承辦工程者。 二、不符前條管理規則規定,一年內受警告 ...
- 3相關連結 - 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連結/標案查詢/全文檢索/輸入鑿井或相似文字. 地下水鑿井業資訊網– 水利署….立即連結.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立即連結. 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立即連結. 地下水管制區…
- 4檢送經濟部訂定發布之「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檢送經濟部訂定發布之「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聯合目錄》。http://catalog.digitalarchives.tw/item/00/4d/ef/43.html(...
- 5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40460397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6條、第8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