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停業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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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 ...
該名醫師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醫師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
- 2臺中市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核發、歇(停)業及變更
(5)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免附) ... (二)醫事人員歇業登記請檢附: ... (1)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受理醫事人員停業(復業)申請書(先經公會核章).
- 3停業 - 屏東縣醫師公會
註 · 停業會員因會籍還保留著,因此,仍需照常繳交常年會費,每期1,650元。 · 醫師歇業(離職)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執照註銷或備查(停業) · 否則主管 ...
- 4退會或保留會籍-業務服務| 社團法人臺中市醫師公會
醫師證書正本. 3. 執業執照正本(歇業醫師免附). 4. 離職證明影本(歇業醫師免附). 【小 提 醒】. 1.醫師法第10條: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離職日期起三十日內報請原 ...
- 5醫師法施行細則§5-全國法規資料庫
醫師歇業、停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