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 ( 民國98年07月08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條 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3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 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二、族群量:係指在特定時間及空間,同種野生動物存在之數量。

三、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 野生動物。

四、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

五、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雖未達稀有程度,但其生存已 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六、野生動物產製品: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 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七、棲息環境:係指維持動植物生存之自然環境。

八、保育:係指基於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野生動物所 為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

九、利用:係指經科學實證,無礙自然生態平衡,運用野生動物,以獲取 其文化、教育、學術、經濟等效益之行為。

十、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十一、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 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十二、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 之行為。

十三、加工:係指利用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 之全部或部分製成產品之行為。

十四、展示: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4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