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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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為保育類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陸域之兩棲類、爬蟲類、鳥類及 哺乳類動物,依下列條件之分級計分進行評估: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6年11月14日 修正日期: 民國97年10月03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0971701041號 法規體系: 野生動物保育 圖表附件: 附表一(適用陸域之兩棲類、爬蟲類、鳥類及哺乳類動物).DOC附表二(適用淡水魚類).DOC附表三(適用昆蟲).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期野生動物評估分類有具體明    確及一致性之評估基準,並作為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    為諮詢委員會)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關於野生動物評估    分類為保育類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陸域之兩棲類、爬蟲類、鳥類及    哺乳類動物,依下列條件之分級計分進行評估:(一)野生族群之分布。

(二)野生族群(成年個體)目前族群量。

(三)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四)分類地位。

(五)面臨威脅:      1.棲地面積消失之速率。

      2.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一。

三、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淡水魚類者,依下列條件之分級    計分進行評估:(一)野生族群之分布。

(二)棲地內之優勢度現況。

(三)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四)分類地位。

(五)面臨威脅:      1.棲地面積消失之速率。

      2.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

      3.生活史類型。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二。

四、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昆蟲者,依下列條件之分級計分    進行評估:(一)野生族群狀況:      1.野生族群分布。

      2.野生族群的族群量。

      3.野生族群趨勢。

      4.野生族群的數目。

(二)特有性。

(三)面臨威脅:      1.棲地受法令保護狀況。

      2.採集壓力。

      3.棲地消失速度。

(四)易受害程度:      1.棲地與攝食專一性。

      2.生殖或行為的特性。

      3.完成生活史的特殊需求。

      4.人工飼育情形。

(五)價值:      1.當地居民文化價值。

      2.社會價值。

      3.國際評價。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三。

五、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昆蟲以外無脊椎動物、海洋魚類    、海龜及鯨豚,依個案進行評估。

六、非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本會得參    考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    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以下    簡稱華盛頓公約)附錄一評估之;屬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本會得參考    華盛頓公約附錄二及附錄三評估之。

必要時,並得參考世界自然保育    聯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IUCN)    之紅皮書辦理。

七、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經依本要點評估後,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    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評估分類為保育類,經本    會公告後,如對該分類有修正意見,或認臺灣地區原生種之一般類野    生動物應評估分類為保育類者,應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會提出議案:(一)提案者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提案緣由。

(三)提案物種是否已列入世界自然保育聯盟紅皮書之說明。

(四)提案物種是否已列入華盛頓公約附錄之說明。

(五)提案物種評估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物種分類階層(綱、目、科)、學名(含屬名、種名及亞種名。

        如無亞種名,免載)及中文名。

      2.目前保育等級及建議保育等級。

      3.野生族群之分布。

      4.野生族群(成年個體)目前族群量。

      5.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6.棲地現況。

      7.利用及交易現況。

      8.受外來種威脅狀況。

      9.參考文獻或資料。

     10.諮詢專家之姓名及其履歷。

     11.其他。

八、提案者依前點提出議案時,所提資料不符規定或記載不完備者,本會    得敘明理由退回。

九、提案者依第七點提出議案時,所提資料符合規定且記載完備者,本會    應先審查該議案之物種有無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後,再依下列方式之    一辦理:(一)經本會審查認無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者,應將無需進行評估分類之      理由通知提案者並提諮詢委員會報告。

(二)經本會審查認有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者,應提交諮詢委員會審議。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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