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50-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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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免除法官職務,轉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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