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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依技術規則第45條第二項之規定「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
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 ...
\1050905_105年第4次「台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紀錄--提案14
主旨:
有關陽臺側面的分隔牆是否應設置到頂端,敬請釋示。
(提案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
說明:
一、依技術規則第45條第二項之規定「緊接鄰地之外牆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開口及設置陽臺。
但外牆或陽臺外緣距離境界線之水平距離達一公尺以上時,或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著,不在此限。
」,此法之立法意旨係在保障隱私及維護居住品質而為,甚至可預防火災的蔓延。
二、然若所有陽臺之分隔牆皆設置至頂部時,必將使得陽臺之造型嚴重受限,影響建築及都市景觀,實有商榷之餘,再者第45條第二款是指陽臺正面不得向鄰地方向開設門窗,但陽臺之分隔牆是在側面而非向著鄰地方向開設。
三、本提案企圖找出一個既不妨礙鄰地隱私和防止火災蔓延的方案,使得爾後的陽臺造型更具彈性。
提案建議:
依技術規則第110條圖110-(6)所示,兩戶間之外牆開口之水平距離達到90cm以上(d),單側達45cm以上(1/2d)或垂直凸出外牆50cm以上者,且達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可視為已達外牆防止火災蔓延的規定,所以陽臺側面開口若已符合上述規定,其分隔牆之設置方式和高度得以如下圖所示或設置頂端,但為了顧及隱私,此分隔牆若達上述規定而得免設至頂端時建議為180cm以上(含),如圖所示。
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意見:
一、修正本案附圖例,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項及第110條有關陽臺設置之檢討。
二、提下一次臺南市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會議討論。
決議:
本案採通案決議:建築物各戶設置相連陽台之中間分隔牆至少應自該層樓地板起算180cm高度及自外牆水平延伸50cm長度之範圍內設置1小時防火時效以上之壁體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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