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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前揭處理準則第30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相關資訊之公告,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辦理。

另依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3條規定,公司之重大資訊應於事實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50105336號 速別:速件 附件:無 主旨:為落實資訊公開,保障投資人權益,公司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 處理準則)應申報公告者,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資訊揭露,請查照。

說明: 一、為期落實資訊公開,上市公司有符合旨揭情事者,請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一)請按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性質,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端之「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規定公告」申報項目,依規定格式辦理公告,並務必於確認公告後隨即轉上傳重大訊息,以符合本公司 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簡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20款(合併 、分割案屬第11款)規定。

(二)依前揭處理準則第30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相關資訊之公告,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 內辦理。

另依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3條規定,公司之重大資訊應於事實發生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 揭露。

故上市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公告屬重大訊息應揭露事項者,為利該等公告內容轉為重大訊息,請 務必於事實發生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辦理公告並轉上傳重大訊息,以免受罰。

(三)按依處理準則有關「事實發生日」之認定,係以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 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 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故就取得或處分資產案件,如相關資料已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 額,雖交易尚未完成或未經董事會決議,仍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即時辦理公告,嗣後如有處理準則第31條 應公告情事時(即原公告內容有異動者),請再依規辦理取得或處分資產公告並申報重大訊息。

(四)有前揭處理準則第31條情事者,請於事實發生二日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端「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項目之「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 條規定應公告事項」辦理公告,並於事實發生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依重大訊息處理程序辦理揭 露(屬第11款之合併、分割者,請申報第11款格式12;屬第20款者,請申報第20款格式7)。

(五)有關本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15款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投資計畫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20%或新台幣10億元以上者,或第48款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係指決議事項僅為較概 略性之投資計畫時,始得適用。

如相關決議事項足資確認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且達處理準則第30條應 公告之標準者,應即時公告並轉上傳第20款重大訊息,就所公告申報內容如部分項目未臻明確者,可先 行輸入「不適用」,嗣後待明確時請再補充公告並轉上傳重大訊息。

二、至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有符合前揭處理準則第30條及第31條情事者,請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申報端之「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項目,按規定格式辦理 公告。

三、公司有未依前揭處理準則辦理公告或延遲公告者,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處 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為期前揭資訊即時充分公開,請確實依正確之條文款次及規定申報 公告之期限辦理揭露事宜,以免受罰。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博仲法律事 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部、交易部、市場監視部、資訊服務部、稽核室、企劃部、電 腦規劃部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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