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資訊學上法本體論研究的興起與發展之分析—一個基本哲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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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其在人工智慧關於知識工程學的領域中被廣泛地使用,並被指涉到「對某特定領域的一種清晰的概念化」。

此一發展造成「ontology」一詞在人工智慧、領域中的意義 ... 隨時查.隨時看,你的隨身圖書館已上線! 立即使用 DOI 是數位物件識別碼 ( D igital O bject I dentifier ) 的簡稱, 為物件在網路上的唯一識別碼,可用於永久連結並引用目標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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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指數(ImpactFactor):某一期刊前兩年產出的論文,在統計年平均被引用的次數。

公式:(前兩年發表論文在統計年的被引用次數)÷(前兩年論文產出論文總篇數) 例如:2010年之影響係數(2011年呈現) 2009年A期刊產出論文15篇,2009年A期刊產出論文在2009年被引用20次 2008年A期刊產出論文16篇,2008年A期刊產出論文在2009年被引用30次 → 2010年的影響係數 =(20+30)÷(15+16)≒1.61 什麼是預刊文章? 為提供讀者最前線之學術資訊,於期刊文獻獲同意刊登後、紙本印製完成前,率先於網路線上發表之文章即為預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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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DOI 號 來源資料 臺大法學論叢 33卷5期(2004/09/01) 論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之民事責任—以主觀要件與信賴為核心 歐洲中央銀行獨立性之研究 法資訊學上法本體論研究的興起與發展之分析—一個基本哲學概念意義之轉換 存款保險之承保風險管控法制研究 生物技術專利之最適範圍產業政策與法律分析 P1-49 社會科學 > 法律學 DOI: 10.6199/NTULJ 訂閱目次 書目管理工具 書目匯出 加入收藏 加入購物車 E-mail給朋友 列印書目 相關連結 問題回報 購買單篇 全文下載 法資訊學上法本體論研究的興起與發展之分析—一個基本哲學概念意義之轉換 陳顯武 ; 陳世昌 臺大法學論叢 ; 33卷5期(2004/09/01) , P1-49 繁體中文 DOI: 10.6199/NTULJ.2004.33.05.01 本體論;本體庫;法資訊學;綜效;知識系統;概念化;法律本體庫;缺乏遠結;本體論的承諾;Ontology;ontology;legal informatics;Rechtsinformatik;synergy;knowledgesystem;conceptualization;Iegalontology;missinglink;ontologicalcommitment 分享到 摘要 │ 參考文獻 (76) │ 被引用次數 (2) │ 文章國際計量 摘要 〈TOP〉 ”Ontology”一詞係源自於傳統的哲學領域中並被定義為:形上學的一個分支,它處理有關於存在之本質的問題。

近年來,其在人工智慧關於知識工程學的領域中被廣泛地使用,並被指涉到「對某特定領域的一種清晰的概念化」。

此一發展造成「ontology」一詞在人工智慧、領域中的意義發生了一定的轉換(transformation;Transformation)。

並且,由於「ontology」一詞在我國的人工智慧學界中尚無一個恰當的譯名,因此,本文之首要目的即在探討「ontology」一詞的各種使用意義及意義之間的轉換現象。

本文認為,在中文的世界中,為了要與哲學意義下的「本體論(‘O’ntology)」及資訊電腦學中一般的「資料庫(database)」或「知識庫(knowledgebase)」作出區分,乃建議將人工智慧學界中的“'o'ntology"一詞統一譯之為「本體庫」(或本體知識庫)。

因此,在「人工智慧與法(AIandLaw)」或「法與人工智慧(LawandAI)」的領域中,凡涉及對於法律的概念化理論系統,我們則稱之為「法律本體庫(legal ontology)」。

其次,本文也進一步批判地比較了目前構作法律本體庫所提出之四個主要的取向與理論模式,即:McCarty的法律論述語言(languageforlegaldiscourse:LLD)、Stamper的規範形式主義(normaformalismNORMA)、Valente的法律功能本體庫(functionalontologyoflaw:LFU)及Kralingen&Visser之框架基礎本體庫(frame-basedontology:FBO)。

比較的標準原則上係依循Visser&Bench-Capon的看法,即:(1)認識論的適切性(epistemologicaladequacy);(2)電腦的可操作性(operationality);及(3)可重複使用性(reusability)。

最後,本文認為,所有從人工智慧學家的觀點出發而提出的比較標准,是否真能符合法律人之觀點而能為法律人所接受,不無疑問。

誠如Valente所指出的,任何本體庫的設計應應、該要能克服「法律理論(legaltheory)」與「法律資訊系統(legalinformationsystem)」之問缺乏連結(missinglink)的問題,並指出未來法律本體庫研究發展之努力方向。

因此,本文進一步認為,此恰可形成「法與人工智慧」整合研究綜效產生之一個測試點,並且此也是從法學—或,法律人-之觀點出發來評價法律本體庫之重要性之所在。

參考文獻 ( 76 ) 〈TOP〉 Allen,R.E.(1990).TheConciseOxfordDictionaryofCurrentEnglish.Oxford:Clarendon. Allen,R.E.(1991).ControversiesaboutLaw`sOntology,Englishedition,Edingburgh. Apel,K.O.(1973).TransformationderPhilosophie,FrankfurtamMain:SuhrkampVerlag,Bd.II,TeilII:TransformationderTranszendentalphilosophie. Aristotle(1971).Metaphysics,IV.Oxford:ClarendonPress. Bench-CaponT.J.M.,Visser,P.R.S.(1996).ProceedingsoftheNinth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LegalKnowledge-BasedSystems.Tilburg,TheNetherlands:JURIX`96. 被引用次數 ( 2 ) 〈TOP〉 陳弘儒(Hung-JuChen)(2020)。

初探目的解釋在法律人工智慧系統之運用可能。

歐美研究。

50(2)。

293-347。

  黃詩淳(Sieh-ChuenHuang);邵軒磊(Hsuan-LeiShao)(2019)。

人工智慧與法律資料分析之方法與應用:以單獨親權酌定裁判的預測模型為例。

臺大法學論叢。

48(4)。

2023-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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