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所列建築 ... -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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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查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附表,係按不同之「建築用途、構造」分別規定其「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及「通達地面之走廊樓梯及通道」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營建署首頁 ::: 首頁|網站導覽|署長信箱|English|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 站內檢索 熱門關鍵字: 國家公園、 前瞻基礎建設、 住宅補助... 進階檢索 ::: 最新消息 關於營建署 署長簡介 認識營建署 組織職掌與願景 各單位職掌 人員編制 識別標誌 營建署家族 營建業務 所屬機關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 業務新訊 公開閱覽 法規公告 解釋函彙編 徵才公告 活動新訊 審議委員會 內政部區委會 內政部都委會 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 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 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 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 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 內政部住宅審議會 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 政府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 說明會 所屬機關資訊公開 政府出版品 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 個人資料保護 開放資料服務 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 主管公資達20%企業 內部控制聲明書 便民服務 單一窗口 線上申辦 申辦表單 下載專區 人民陳情 檔案申請閱覽 推動公文電子交換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政風園地 身心障礙諮詢 本署聯絡資訊 影音中心 國土計畫 都市更新 住宅管理 國家公園 工程建設 新市鎮建設 兒童版 其他 主題報導 專題報導 期刊推薦 建築物公共安全 建築師開業管理 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 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 更多營建資訊系統 營建法令查詢 雙語詞彙對照表 常用專業用語 第19次會議紀錄 110年下半年 第1003次會議紀錄 110年11月 110年度第9次會議... 更多下載 最新消息NEWS ::: 首頁/最新消息/解釋函彙編 解釋函彙編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所列建築物用途內之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屬「居室」部分,室內裝修材料應否依同條文「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內部裝修材料規定辦理乙案,請依說明二會議決議辦理。

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08 內政部函91.08.20.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5682-1號 說明: 一、依據○○○建築師事務所90年1月16日(90)鈞字第0116號函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90年2月8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308200號函辦理。

二、經本部營建署邀集部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公會召會研商,獲致決議如次:查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附表,係按不同之「建築用途、構造」分別規定其「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及「通達地面之走廊樓梯及通道」使用之內部裝修材料,又「居室」依同編第一條第十六款之定義,「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有關第八十八條附表所列用途、構造之建築物,除「汽車庫」於該表已有規定外,其他如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屬居室部分,得不受「居室或該使用部分」所列裝修材料之限制。

三、檢附會議紀錄乙份。

<> 結論: 案由一: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所列建築物用途內之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屬「居室」部分,室內裝修材料應否依同條文「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內部裝修材料規定辦理。

決議:查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附表,係按不同之「建築用途、構造」分別規定其「居室或該使用部分」及「通達地面之走廊樓梯及通道」使用之內部裝修材料,又「居室」依同編第一條第十六款之定義,「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有關第八十八條附表所列用途、構造之建築物,除「汽車庫」於該表已有規定外,其他如廁所、浴室、盥洗室等非屬居室部分,得不受「居室或該使用部分」所列裝修材料之限制。

案由二: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為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關於「分間牆」及「室內樓梯」檢查執行標準。

決議: 一、按分間牆係指「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二十款已有明定,是同編第八十六條所稱分間牆之認定,應以固定於地板並通達天花板以上且與門窗共同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面為準。

至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但未達天花板高度者,其裝修材料應依同編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應為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之建築物,除複層式構造供無出入口之樓層通往直通樓梯之室內樓梯應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外,如因使用上之需求,於依規定設置之直通樓梯外另於兩個以上樓層間加設室內樓梯,因加設之室內樓梯僅供其內部使用,得免受第七十條第二款之限制,但該室內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為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構造。

另各樓層原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不得因增設室內樓梯而予封閉或擅自變更。

發布日期:2002-08-20   返回 置頂 ::: 交通位置|投票區|相關網站|雙語詞彙對照表|本署服務資訊|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其他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 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copyright2021建議最佳瀏覽環境:Chrome17、FireFox3.0、IE8.0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1024*768【地址】10540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總機】(02)8771-2345【各業務單位聯絡電話】【交通位置】 關閉FB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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