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之一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 cpami.gov.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 一、應依監視對象、監視目的選定適當形式之監視攝影裝置。

· 二、攝影範圍內應維持攝影必要之照度。

· 三、設置位置應避免與太陽光及照明光 ...   第四章之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第一百十六條之一 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安全維護裝置。

第一百十六條之二 前條安全維護裝置應依下表規定設置: 裝置物名稱 空間種類 安全維護照明裝置 監視攝影裝置 緊急求救裝置  警戒探測裝置 備註 (一) 停車 空間 室內 ○ ○ ○       室外 ○ ○        (二) 車道 ○ ○ ○    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 (三) 車道出入口 ○ ○ △       (四) 機電設備空間出入口       △    (五) 電梯車廂內   ○        (六) 安全梯間 ○ △ △      (七) 屋突層機械室出入口         △   (八) 屋頂避難平台出入口        △   (九) 屋頂空中花園   △       (十) 公共廁所 ○ △ ○ △   (十一) 室內公共通路走廊   △ ○     (十二) 基地內通路 ○ △       (十三) 排煙室   △       (十四) 避難層門廳   △       (十五) 避難層出入口 ○ △   △       說明:「○」指至少必須設置一處。

 「△」指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第一百十六條之三 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空間種類 照度基準(lux) (一) 停車空間(室內) 六十 (二) 停車空間(室外) 三十 (三) 車道 三十 (四) 車道出入口 一百 (五) 安全梯間 六十 (六) 公共廁所 一百 (七) 基地內通路 六十 (八) 避難層出入口 一百 第一百十六條之四 監視攝影裝置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依監視對象、監視目的選定適當形式之監視攝影裝置。

二、攝影範圍內應維持攝影必要之照度。

三、設置位置應避免與太陽光及照明光形成逆光現象。

四、屋外型監視攝影裝置應有耐候保護裝置。

五、監視螢幕應設置於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設置前項裝置,應注意隱私權保護。

第一百十六條之五 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 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

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

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第一百十六條之六 警戒探測裝置得採用下列方式設置: 一、碰撞振動感應。

二、溫度變化感應。

三、人通過感應。

警戒探測裝置得與監視攝影、照明等其他安全維護裝置形成連動效用。

第一百十六條之七 各項安全維護裝置應有備用電源供應,並具有防水性能。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