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題規則§4-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依比例命題。

七、每道試題均應註明題分;同一試題下分層次並單獨列序號之子題者,亦應註明該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命題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考選部>一般性考試目 第4條 申論式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下列各點:一、應試科目有課程標準、綱要、細目表、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應參照命題。

二、試題之難易及份量,應顧及考試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

三、試題應注重記憶、了解、應用、分析、評鑑、創作等能力之測量。

四、考試等級相同,類別、科別不同,而科目名稱相同之試題,得分別命題。

五、應試科目名稱相同,而等級不同,應配合各該等級應考人之教育程度及考試時間命題。

六、各科目考試內容,已訂有命題或配分比例者,依比例命題。

七、每道試題均應註明題分;同一試題下分層次並單獨列序號之子題者,亦應註明該子題題分。

八、試題文字應加標點符號。

九、試題除外國語文科目外,應使用本國文字。

但指定解釋外文名詞或性質特殊之考試,不在此限。

引用譯名時,應附註原文。

十、解題過程須利用法規或計算者,得提示或附原條文或有關數據或計算用表,並於試題封套外註明。

試題附有圖樣者,應檢附圖樣原稿,顏色、符號、文字應清晰明確。

十一、解題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計算,應於試題封套及試題上註明。

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試題應要求詳列解答過程,並不得命擬測試記憶公式能力之試題。

十二、試題避免照書本逐字抄錄,應重新組織文句,用字力求簡要,不得有模稜兩可之文字。

十三、試題內容不得互有關連,且不涉及意識形態,不應有性別、宗教、族群、黨派之歧視。

各科目除國文及建築設計外,單獨採申論式試題者,以命擬至多十題為原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混合命題時,申論式試題以命擬至多五題為原則,並得視考試時間、試題性質,調整題數或配分比例。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