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台灣法律知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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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條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其高度限制如左:一、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 ... 台灣博弈評鑑網博弈一起發HOYA娛樂城HOYA娛樂城好贏娛樂城好贏娛樂城BETSOFTBS真人MG舞姬棋牌XPGBS老虎機及BS真人平台-BS真人百家樂、BS老虎機MG棋牌好贏娛樂城HOYA娛樂城金合發娛樂城金禾娛樂城財神娛樂城SWAG娛樂城客萊柏娛樂城金好勝娛樂城金禾泰娛樂城 法律知識通 中央法規 行政>>內政部>>營建目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條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部>>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法規名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法規類別:行政,法規章節:第16條,法規內容:第16條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其高度限制如左:一、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二、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並依此類推。

三、前二款範圍外之基地,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第16條 基地臨接兩條以上道路,其高度限制如左:一、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二、前款範圍外之基地,以其他道路中心線各深進十公尺範圍內,自次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並依此類推。

三、前二款範圍外之基地,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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