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98年我們相聚在澄清湖畔:: 隨意窩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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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依委升薦訓練成績評量要點,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 ... 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例:如98年度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 ... 98年我們相聚在澄清湖畔珍惜情緣,珍藏記憶......這是姐姐圓圓和弟弟滿滿共同為AC08同學建立的回憶園地.歡迎你來看看同學近況,留下你的關懷字語,更希望有你的鼓勵和支持!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0910062039問答?薦訓相關資訊問:訓練成績如何評定?何謂及格? 答:(一)依委升薦訓練辦法第14條規定,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之10%,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之90%。

上述兩項成績之分數各為100分,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60分為及格。

(二)另依委升薦訓練成績評量要點,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理、團體紀律與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並依下列規定評定訓練總成績:1.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十;其評分之內涵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出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2.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九十,以測驗方式為之。

測驗題型及配分比例如下:(1)、選擇題:占百分之四十。

(2)、實務寫作題:占百分之六十。

前項第一款成績,由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根據受訓人員受訓期間之表現情形,本客觀態度、冷靜觀察、詳實登記,予以考核評定。

(三)前點之成績計算,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問:98年度委升薦官等訓練之成績單,是直接寄給學員或寄到服務機關轉發學員? 答:課程(測驗)成績需經閱卷程序,約需1.5個月作業時間。

本所將課程成績及平時考核成績彙整、簽奉保訓會核定後,預定將於11月中旬在本所網站提供學員查詢受訓結果。

同時本項訓練成績單亦將分別寄發給受訓學員。

   問:如對成績評定有疑義時,應如何處理? 答:(一)參訓者對於成績評定有疑義時,得於接到成績評量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並以1次為限),自本所全球資訊網站下載「成績複查申請書」,以書面向本所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內應敘明申請人參訓班別,檢附成績單正本及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逕寄本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7段576號國家文官培訓所)。

本所將於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15日內查復,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

(二)參訓學員亦可就本所寄發之成績單,於法定期間內,依規定提起復審。

  問:通過訓練後,何時可獲頒合格證書?何時可取得薦任任用資格? 答:(一)本所於訓練成績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同時函報考試院請頒訓練合格證書,考試院將於本次結訓後約2.5個月內,將訓練合格證書寄送訓練成績合格學員之遴選(服務)機關轉發。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規定,委任公務人員須先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始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

  問:如未通過本項訓練,有無補考機制或補救之機會? 答:(一)依委升薦訓練辦法之規定,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例:如98年度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可於99度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函送保訓會再度參訓)。

(二)本項訓練目前尚無補考之機制,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再次參加本訓練時,應全額自費受訓,但得以公假方式辦理。

  問:參加本項訓練人員報支費用應如何計算? 答:依據行政院90年8月28日(90)台忠授字第06851號函頒之「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略以: (一)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2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二)參加1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膳宿費用;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三)各機關(構)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前述各項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問:合格名單公布後,合格證書核發作業時間為何? 答:依考試院請證作業規定,本所須先彙整製作「訓練合格證書請領清冊」完成後,送考試院印製,印製完成後由考試院依成績單之寄送地址寄至貴機關轉發。

依考試院製作證書承辦人表示,自收到清冊後預計一個月內完成,且需視此一期間有無其他考試及格證書之印製;查本案合格證書之核發事關升等或當年度考績之權益,本所將儘速將訓練成績及格與不及格清冊,函送各參訓學員之【遴選機關(如臺北市政府)】,以利其派代作業及後續送審或考績作業。

如尚有其他相關疑義,請逕行連絡業務承辦人饒專門委員,電話:02-26531602。

  問:參加委升廌訓練合格,依規定得佔幾職等之職務其相關規定為何? 答: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公務人員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惟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

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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