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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及第55條物種名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8月20日公告修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及「有害生態 ... 主選單 佈告欄 公告專區 歷史公告專區 影音專區 預算及決算書 本處簡介 未來展望 組織架構 本處位置 業務總覽 業務項目 為民服務 便民服務 服務事項 問答錦集 法規資訊 絕育補助 下載專區 相關連結 相關連結 108年評鑑優良店家 特寵業資格考試 遺失協尋 寵物樹葬 生命教育 各區動物之家 生命教育園區 簡介 活動訊息 ::: 首頁>佈告欄>公告專區>農委會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及第55條物種名錄 109 08-27 小字型小 中字型中 大字型大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Line分享(另開視窗) 友善列印(另開視窗) 農委會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及第55條物種名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8月20日公告修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之種類」兩項規定,將自109年9月1日生效。

其中臺灣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本土陸域物種新增13種、刪除6種;非臺灣地區之國外物種新增72種,刪除13種保育類動物,詳細名錄可見附件列表。

另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陸域野生動物之種類,新增美洲綠鬣蜥1種,排除變異型個體。

本次公告生效前飼養前述公告物種的民眾,應在109年11月30日前向飼養所在地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新北市民可向本處進行登記。

*辦理登記須準備下列文件:1.野生動物登記申請表(見附件)。

2.身分證明文件。

3.動物清楚可供辨識之照片。

附件下載 登記卡範本.doc 公告附件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陸域野生動物種類.pdf 公告野生動物保育法31條第1項新增物種.pdf 最後更新日:109-08-27 回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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