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服務相關法規 - 平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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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校學生勞作教育事宜,依本章程規定辦理。

第二章 分類及活動方式第二條 本校一切可作教育與訓練學生之工作或事務,均得由各主管部門配合勞作教育處,輔導學生擔任之。

第三條 勞作教育之分類:本校之勞作教育分為基本勞作教育與助學勞作教育二種:甲、基本勞作教育(一)基本勞作教育乃本校勞作教育制度中最重要之一環,其目的在使學生接受本校教育期間,培育其平日生活上之良好習慣,尤以對自身生活之環境提供當盡之義務,並盡其所能,為團體服務。

俾將來進入社會,罄其所學,貢獻一己。

(二)日間部一年級學生及二年級以上轉學生(入學第一年),每人均須接受基本勞作教育,時間以每星期二點五小時為原則,由勞作教育處負責分配,自週一至週五每天勞作三十分鐘。

學生身體有肢障者,其工作性質由勞作教育處依實際之狀況,作適當之調配。

研究所、進修部及日間部其他年級學生之勞作教育活動,由勞作教育處配合各單位隨時規劃推行之。

(三)基本勞作教育之工作項目與範圍,主要包括下列各項:負責所住宿舍之環境衛生。

清掃教室。

清掃校園環境。

其他各種服務性工作。

(四)基本勞作教育範圍之劃分、分組及工作輪調與督導,由勞作教育處規劃、分配,各單位配合推行,全體教職員共同協助、參與督導。

(五)基本勞作教育均為無報酬。

乙、助學勞作教育(一)本校學生得依其本身之需要,申請工讀助學金,以抵付部份或全部(在特殊情形下)在學費用。

申請辦法及手續,於本章程施行細則定之。

(二)助學工作之分配,視各單位工作機會而定。

報酬依時數計算。

寒暑假助學勞作由勞作教育處比照學期中另行規劃辦理。

(三)本校學生助學勞作分為任期制工作與臨時性工作二類,由申請單位依程序提出申請與甄選。

(四)各單位應依實際需求,提出助學勞作生申請,經預算單位主管核定後,逕至助學勞作資訊系統公布,公開接受學生申請,並依一定之標準,公平甄選之。

(五)助學勞作生應確實填具出勤記錄,經生活學習導師審核後提交勞作教育處,據以核發工讀助學金。

第四條 勞作教育活動方式與助學時數計算:甲、本校基本勞作教育之施行方式,依實際情況需要,分團體與個別兩種。

團體勞作教育活動,視教育工作之需要與學生作息時間,由勞作教育處作適當之安排,必要時得排定於課程表內;個別勞作教育活動時間則由勞作教育處或輔導導師按工作性質與教育需要,利用學生課餘時間排定之。

基本勞作教育由勞作教育處培訓合格之優秀高年級學生擔任小組長,負責示範、輔導與考評之工作。

乙、本校助學勞作教育之時數,採計件、計時二種計酬方式。

計件工作由學生負責圓滿完成勞作教育處或生活學習導師所估計,相當於若干工時之工作為計酬之標準。

計時工作則依學生實際從事助學工作之起迄時間為計酬之標準。

第三章 考評第五條 本校勞作教育考評注重日常考查,由勞作教育處、生活學習導師或指定之工作組長隨時執行,作成考查紀錄,作為期末成績之核算依據。

考評應按責任感、守時性、工作效率、愛惜公物、合作、主動等因素分別評定之。

評分表格由勞作教育處統一印發使用並彙總。

第六條 基本勞作教育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依情節之輕重須部分或全部重作。

基本勞作教育成績必須全部及格方准畢業。

第七條 助學勞作教育成績不滿七十分者,取消其工作資格。

第八條 學生因故不能出席勞作教育活動者,應依規定以書面,向勞作教育處辦理請假手續,請假規定與手續於本章程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九條 勞作教育活動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任意缺課者為曠課。

第十條 基本勞作一學期分為四期,每期評分一次,四期總分之平均成績為該學期之基本勞作成績。

學生無故曠課者,一次扣該期成績三分。

一期曠課次數達該期應出席次數之二分之一以上者,該期不予評分並以零分計。

四期中有一期零分者,該學期勞作成績不及格。

第十一條 學生參加助學勞作,工作表現不良或工作性質不適宜者,由勞作教育處與工作管理單位協調,予以重新調配、訓練或講習。

必要時,得予以改調、中止或取消其工作。

第十二條 學生勞作成績或助學勞作表現優良者,除依本校有關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外,另由學校發給勞作獎章,獎牌或獎狀等,並公開表揚。

第十三條 學生勞作教育之指導監督與考核工作,由服務所屬單位負責擔任之。

第四章 管理及執行第十四條 本校學生勞作教育之設計、管理及有關勞作教育之行政事宜,由勞作教育處辦理之。

為有效輔導本校學生勞作教育,並提供必要之洽詢意見,得由校長聘請教職員若干人組成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共同推動之。

第十五條 本校全體教職員,對勞作教育均有參與推動與輔導之義務與責任。

生活學習導師職責:依規定辦理助學勞作生甄選業務。

負責助學勞作生工作指導與成績考核。

關懷助學勞作生生活、學習情形及待人處事的禮節與倫理。

參加生活學習導師會議。

生活學習導師為榮譽、無給職。

由各單位主管推薦或指定。

第十六條 校外單位或本校教職員私人需要本校勞作教育提供服務或支援者,由勞作教育處酌情辦理之。

第五章 附則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勞作教育指導委員會通過,送行政會議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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