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標後重訂底價 -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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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推網友所言固非無見,但請參見網友原提問與本人之回復,重點在第二次底價若有調高,是否有圖利之嫌;依「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十七),「未更改招標文件 ...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關於版權 ■使用說明 ■隱私權 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最新訊息 數位課程 知識單元 菁英招募 爭議協處 活動花絮 討論區 有問題需要對談嗎? 線上Skype即時通訊服務 如無法接通時請於 Skype上傳送訊息或留言 贊助與交換連結   翰文企管顧問   雙贏政府採購   台灣采奕傳播   理維國際法律   臺灣營建仲裁   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廢標後重訂底價  3 弘道 廢標後重訂底價 (2010-06-0114:29:37) 1.廢標後重訂底價,是否有規定第2次底價不可低於第1次廠商報價? 2.如第2次底價高於廠商第1次報價(即廠商投標即得標),是否有圖利之嫌?缺乏競價精神?   回主畫面 張祥暉顧問  RE:RE:RE:廢標後重訂底價(2016-11-1616:30:44) 1. 不推網友所言固非無見,但請參見網友原提問與本人之回復,重點在第二次底價若有調高,是否有圖利之嫌;依「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十七),「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新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如有正當理由,仍可調高底價,而非屬圖利。

依貴網友之見,調高底價即有圖利之嫌。

故,是否可請提出「所言差矣」之處指教,以使後學有所增益? 2. 以上,請參考。

  回主畫面 不推  RE:RE:廢標後重訂底價(2016-11-1613:42:42) 顧問所言差矣 參考台北市公務局回答(104年08月11日)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您來信詢問標案廢標後訂定底價案,本局回復說明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4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限制性招標底價應於議價或比價前訂定之,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二、旨案採本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限制性招標並以公告公開徵求方式辦理,第2次招標期間是否重新訂底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88年12月16日工程企字第8820876號函,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三、倘第2次以後招標重行訂定底價,依工程會103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300391710號函示附檔說明三,仍應依本法第46條規定辦理,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屬可參考之市場行情之一,應避免「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十七),「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新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之情形,並應注意招標結果,僅有1家廠商投標時,仍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參考該廠商報價,以決定是否修正底價。

四、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若您對本次回復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逕洽承辦人:賴柏誠,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1055,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彭局長振聲敬上   回主畫面 張祥暉顧問  RE:廢標後重訂底價(2010-06-0116:09:55) 1. 底價之訂定,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

故底價之訂定,係依前述客觀條件訂定;並無規定第2次底價不可低於第1次廠商報價。

2. 惟應注意者,如果第1次廢標係因無廠商進入底價,則底價恐與商情不符;如改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辦理限制性招標,其底價之訂定即應依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

3. 底價之訂定如果依前述規定辦理,則係依法辦理應無圖利之嫌。

4.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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