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請離職,須在幾天前預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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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這篇我們談談:勞工離職前的預告期間。

0、10、20、30 天前. 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前應預告雇主的期間,有四種: WFU 網站頁籤 Android 台語/台灣話 美好生活 充電升級 職場資訊 全人健康 個人簡歷 2019/03/25 勞工自請離職,須在幾天前預告雇主? 作者:許君豪醫師(職業醫學科)  你是受僱勞工,最近打算離職。

離職多久前必須告知老闆?可以不預告而直接離職嗎? 這篇我們談談:勞工離職前的預告期間。

0、10、20、30天前 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前應預告雇主的期間,有四種: ● 0天前亦即無須預告。

屬於此類的,包括不定期契約繼續工作未滿3個月,以及定期契約、特殊狀況。

詳見下一段。

 ● 10天前不定期契約繼續工作滿3個月、且未滿1年。

 ● 20天前不定期契約繼續工作滿1年、且未滿3年。

 ● 30天前不定期契約繼續工作滿3年、或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且屆滿3年。

 延伸閱讀● 年度特休沒休完,雇主可以要求勞工休完嗎?● 基本工資哪裡查?下次調整是什麼時候? 「無須預告」的情況 勞工無須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有三種:● 不定期契約未滿3個月上一段提到不定期契約繼續工作滿3個月起的預告期間,表示若未滿3 個月,則離職前無須預告。

● 定期契約屆滿(自動終止)  合法的定期契約,到達契約終止日,該勞動契約即自動終止,雇主、勞工皆無須另外預告或提醒對方。

 定期契約是什麼?詳見後述。

 ● 特殊狀況下列情形,對勞工有顯著的不利益,依法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 14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 」  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 【更正】原文罰鍰金額誤植,因粉絲頁圖片無法修改,所以刪除舊文,重發一篇。

在OOO人力銀行網站搜尋「一年一聘」,會出現不少職缺。

但你知道嗎,除了少數特殊狀況外,「O年一聘」是違反勞基法的!由許君豪醫師的職場筆記發佈於 2019年4月29日星期一 依據《勞動基準法》,有繼續性的工作,其勞動契約必須是不定期契約。

台灣絕大部分人從事的都是有繼續性的工作,其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以下是四種可以簽定期契約的工作類型: ● 臨時性工作 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 6個月以內者。

 ● 短期性工作 可預期於 6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季節性工作 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 9個月以內者。

 ●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 1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預告期間包含假日? 預告日和離職日間,有一些週末、國定假日、特別休假、…… 等,需要再提早幾天告知雇主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的前身)(88)台勞資二字第 001585 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 也就是說,上面提到的 10、20、30天,不必扣除假日。

 當然,除了做好工作交接外,基於維持和目前雇主、同事的良好關係,主動提前幾天告知,也是可以的。

本文講的是勞動相關法規所規範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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