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中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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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中心制度是一種分權化組織的管理控制制度,激勵各主管做到「全員經營」的理想境界,就其職權領導其屬員,透過高效能與高效率(effective 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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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
責任中心制度
經營管理
責任中心制度
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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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責任中心
收入中心
成本中心
費用中心
利潤中心
投資中心
林錫金
一、前言
根據企業組織演進的實務,企業發展到不同的規模,就得實施符合此一規模之最佳管理制度。
企業發展歷程中,在追求組織與部門績效時,最常實施的就是利潤中心與成本中心,利潤中心以近乎量化式的效益,決定出各部門的實質績效;而成本中心將一些看似直接又非直接部門的績效,依其服務創造的效能,轉化成被服務部門成本的一部分;兩者都有其特定的功能。
然而當組織發展成多事業部門或誇國事業體的集團制,那麼深具策略事業單位(StrategicBusinessUnit)屬性的績效衡量制度,就得與時俱進,逐步邁向各事業部都得負起部群經營效益的責任中心制度。
國營事業像台電公司,民營企業像台塑與鴻海集團都歷經這樣的績效制度變革,而變革的最大用意,在於此一制度能更清楚的釐清經營績效責任歸屬,為更有效的激勵制度開創有利的條件。
學者劉水深指出:責任中心其實就是一個自主管理的團隊,不但能自我主導、自我管理,還能擬定團隊目標、解決困難,協助成員持續學習。
依照目標的不同,責任中心又可分為利潤中心、成本中心、收益中心和投資中心。
管理大師彼得杜拉克認為:利潤中心就是依照聯邦分權制,把各種活動統合成事業部門,各自負擔損益責任,例如,統一超商的分店,各自獨立又承擔行銷和利潤責任,就是標準的利潤中心;而責任中心制充分授權的特性,將能提高企業策略的敏感度,因為最高階管理者不必過問日常瑣事,才能騰出更多時間,思考未來的策略走向;各單位部門的經理人為了超越績效,也將提高策略層次的考量,透過正向的內部競爭,提升組織效能。
彼得杜拉克進一步指出:「自主性」是培育管理才能的關鍵,企業部門主管愈自主、愈能訓練成熟的經理人,自然更能達成企業的最終目標。
責任中心希望走出官僚體制的缺點,鼓勵每一階層的員工,充分發揮潛力,中階主管將被自我管理團隊取代,幾乎不需要任何管理,就能發揮工作效能。
責任中心概念下的單位部門,各自承擔不同責任。
其中,「投資中心」獲得的授權最大、責任也最高,必須進行策略性投資,也負責長期的投資報酬目標。
不過,投資中心的概念可大可小,必須負責事業投資的成敗,例如台塑集團的台化、南亞、台塑、台塑化等,都各自扮演投資中心的角色。
二、責任中心績效之衡量意義
責任中心制度是一種分權化組織的管理控制制度,激勵各主管做到「全員經營」的理想境界,就其職權領導其屬員,透過高效能與高效率(effectiveandefficient)之管理,完成其所應負的「責任目標」。
此「責任目標」,或為成本、收益、利潤、投資報酬率,或其他品質、技術水準等非貨幣性的績效衡量。
因此,成立責任中心的目的,旨在分權化組織下,提供內部人員一激勵誘因,使單位人員在此激勵誘因的驅使下,藉著績效的衡量,來確定各部門的經營成果,達成企業設定目標的一種管理控制制度,其實施之優點如下:
1.減輕高層主管之負擔:讓高階層管理人員免除日常業務的負擔,以集中注意於更重要的規劃工作,亦即月例行性的工作授權分層負責,最高主管可以集中精力做其重要決策及重要管理原則。
2.明確表達各部門之績效:實施利潤中心制度可以清楚地知道各部門的經營成果,否則沒有獨立的利潤計算,很難判斷部門的成敗優劣,無從決定經營、投資的方針,亦即根據經營成果,除設立獎勵標準予以獎勵,對於成果較差者,予以深入瞭解,發掘問題點,加以改善外,並可據以擬訂各項經營決策及投資政策之參考。
3.培養經營人才:在集權經營制度下,除了極少數高階人員外,大多數管理人員必須聽命行事,遇有經營問題,必須向上級請示,較少有機會綜理獨立的經營責任,容易養成依賴性,缺乏獨立經營的能力,利潤中心主管,則被要求肩挑全盤經營的責任。
4.增加企業的機動性:大公司具有「投資風險」分散,財力集中運用,研究調查專業化等優點,由於利潤中心制度之實施,每一利潤中心猶如一小公司,故行動靈活,決策迅速,可使兼具中小企業之優點。
又實施利潤授權,把營業權交給最熟悉業務的部門人員直接做決策,往往可以做出更迅速、更好的決策來,亦即增加決策的時效性。
三、責任中心的類型
本文參考台電公司的組織與績效設計原則,另根據Horngren,Foster&Datar(1995)的研究,將責任中心的類型區分為:收入中心、標準成本中心、費用中心、利潤中心、投資中心等類型,相關責任中心各類型之設立條件、責任程度及控制類型比較分析如下表:
責任中心類型
標準成本中心
裁量性費用中心
收入中心
利潤中心
投資中心
設立條件
・產出可明確定義
・投入產出之間有一定之比率
・對於產品售價及銷售量無權決定
・產出無法明確定義
・投入產出之間無一定之比率
・無法用貨幣單位衡量產出
・對於產品之銷量、銷售價及銷售費用有一定控制權
・對於產品成本面缺乏控制能力
・具備經營之獨立性
・對原料及市場具有選擇權
・對於成本面及銷售面有一定之控制程度
・具備設立利潤中心之條件
・主管具有某種程度的投資決策權
・部門之投資基礎與利潤關係密切
責任制度
・成本支出之控制
・產品或服務品質之控制
・交期準確性之控制
・以合理成本達成目標
・產出結果可接受
・銷售收入、銷售量目標之達成
・控制銷售費用支出
・帳款回收
・負責利潤之達成
・獲利目標之達成
・投資收益之獲得
控制類型
與績效參考指標
・標準成本
・彈性預算
・非財務性績效指標
・預算目標
・市場佔有率
・顧客爭取率
・顧客延續率
・顧客滿意度
・顧客獲利率
・非財務性績效指標
・銷貨預算
・銷貨費用預算
・銷售成長率
・存貨資金成本
・帳款資金成本
・壞帳提列
・非財務性績效指標
・利潤目標
・轉投資創造每股獲利
・其他非財務性績效指標
・利潤目標
・投資報酬率
・股東權益報酬率
・長期資產報酬率
・剩餘利益
・其他非財務性績效指標
作者修改自謝金強,責任中心設置與責任會計處理—中油公司個案研究
四、責任中心之特性
在國內幾個大型的國營事業單位,諸如台電與中油,都曾實施責任中心制度,比較其實施過程及經驗,發現責任中心制度尚有兩個基本特性:
1.公司採用分權化,分設許多“自主式”的部門,凡是與獲利能力有關的各項作業,均由該部門的經理人掌理。
2.分權下的各部門,相當於是“母公司”下的一個“子公司”,享有高度獨立之自主權。
事實上,部門經理人均可隨心所欲,求其“小企業”之獲利。
最近筆者在企業內訓時發現,有些企業集團正興起一股屬於轉投資型態之責任中心制;舉例而言,一家母公司早已把會賺錢的策略事業部門(SBU),以轉投資方式成立幾家公司,而留在母公司的部門面臨追求最大獲利模式之轉型壓力,例如原屬汽電共生發電部門,已轉投資成幾家獨立電廠,而母公司被要求轉型成電廠建廠工程顧問與服務公司,希望藉著此種新的營運模式,結合外界創造出最佳獲利模式之控股公司,本質上,在新事業起造初期,這也是集團母公司下一種新型態的責任中心,而投資子公司回饋母公司多少EPS為其經營績效衡量指標。
五、責任中心實施後的成效
責任中心必須肇始於週密的規劃,才能達成預期的效益,一般而言,實施責任中心制度的成效如下:
(1)有利於公司整體目標之達成
各事業部門責任中心之績效目標,係依據整體公司之經營目標,由上而下展開而設定。
為求各部門績效目標之總和不低於整體公司的目標,責任中心實質上就隱含目標管理的精神;舉一個筆者曾輔導過的機車製造公司為例,總公司針對某一車型目前市佔率列名第三,展現出必須在兩年內提高到第一名的強烈企圖心,並於年度策略規劃會議中,明列為公司之策略目標;其後各責任中心為達成此一目標,據此分別展開各部門之績效目標,其中品檢部門就將其名為「成車完檢率」的績效目標值,由目前的92%提升成98%,才能協同其他責任部門,合力達成總公司之策略目標。
由此觀之,責任中心的有效推動,確實有利於公司整體目標之達成。
(2)促進各責任中心之間的溝通
因為責任中心各部門的業務屬性不盡相同,為求每一部門都能各盡其責,最終能達成全公司之績效目標,因此,非但部門內(within)要深思熟慮,設定每一績效指標之目標值;部門間(between)之各級主管,在兼具公平與合理的原則下,也要共同討論出不同屬性責任中心績效指標衡量辦法。
唯有透過部門內與部門間的溝通程序,才能確保責任中心制度能立於不敗之地;換句話說,實施責任中心的成效之一,就在於強化各部門的溝通。
六、總結
總體而言,責任中心制度就像其他任何管理制度一樣,要確保該制度推行成功,必須有賴高層主管積極的支持與參與;責任中心制度之實施,除了高層支持外,充分授權,落實分層負責都是成功關鍵。
而此一制度依據四項基本理念:建立成本觀念、強化管理循環、整合管理制度、增進自主管理,藉以完成公司年度事業計畫,達成公司使命願景為最高訴求。
實施過程中,最容易碰到的問題,在於其關鍵績效指標項目可能過多,因此導入前期,應將不具代表性的指標加以去除,或將同性質之指標加以類化(以因素分析後重新對指標命名),如此可簡化衡量成本,避免認知不同所造成的爭議,並使其能與目標管理或標竿管理相結合,這是實施責任中心制度十分重要的關鍵成功因素,值得有意推動此一制度的企業加以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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