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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附表。

... 第四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以原住民、部落或依法立案且會址位於申請獵捕所在地 ...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原 住民 族委 員會令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農林務字第1041700451號 原民經字第10400270222號 修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附表。

附修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附表 主任委員 陳保基 主任委員 林江義      Mayaw.Dongi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以原住民、部落或依法立案且會址位於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之原住民人民團體為限。

                                原住民依本辦法提出申請前,其資格應經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部落會議通過。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獵捕活動二十日前,向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但該獵捕活動係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捕活動五日前提出申請: 一、參加人員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住址。

二、獵捕動物之區域圖。

三、獵捕活動自律規範或公約。

四、申請人為原住民者,應檢附部落會議同意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族別名稱。

二、申請人姓名。

為部落者,其名稱及部落會議主席之姓名;為原住民人民團體者,其名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三、傳統文化、祭儀之名稱、地點及期間。

四、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

                                經依第三項核准者,其參加人員有變更時,申請人應填具變更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於獵捕活動三日前,報原核准主管機關備查。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六條附表(請參見PDF)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 公報紙本訂閱,請洽國家書店松江門市(秀威):02-27960359 國家發展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7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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