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 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之相關稅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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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外國公司支出需辦理扣繳的法源為所得稅法第3 條第3 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 home 議題與觀點 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之相關稅務規範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卓慶全會計師 2020/12/14 營利事業尤其是製造業,因研發或改良產品,而與外國公司技術合作,或引進外國公司的專利、商標使用在生產的產品上,亦或委任外國公司提供其他勞務服務,都是營運中經常發生的交易,因此筆者經常接獲委任客戶詢問,支付一筆外國公司的權利金或勞務服務等支出,究竟需不需辦理扣繳?扣繳率及扣繳金額如何計算?有無可資利用的租稅減免?以下擬就此三個常見的疑問,援引相關的稅務規定說明,期能讓讀者對此議題有基本之瞭解。

一、是否應就給付外國公司之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辦理扣繳? (一)係權利金支出亦或取得外國公司無形資產之價金? 給付外國公司支出需辦理扣繳的法源為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所得稅法第88條之規定。

一筆給付給外國公司的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若屬外國公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行為,就要辦理扣繳。

但在辦理扣繳之前,應先仔細審閱雙方簽訂之合約,以判斷:支出的性質係屬使用外國公司專利權之權利支出,亦或是買斷外國公司權利的所有權? 是否屬取得無形資產所有權的交易,合約的解讀通常可以參考以下指標: 是否可以單獨辨認:是否可以分離,營利事業取得該無形資產後是否可以單獨出售; 可否控制:該權利於買賣後是否確屬營利事業所有,且營利事業有權可以限制他人使用該權利; 是否可以帶來未來經濟效益。

給付外國公司的權利金,是否屬於取得無形資產的判讀結果,影響的是按給付總額扣繳20%的稅金,因此經常出現納稅義務人與稅捐稽徵機關的解讀不同,甚至發生爭訟,結果往往作成對納稅義務人不利的決定;以下例舉財政部解釋函、令及司法判例,俾供讀者參考,建議納稅義務人在擬訂合約時,即應特別留意,以免日後爭議。

台財稅第36533號:使用外商特殊技術給付之報酬屬權利金應依法扣繳。

台財稅發第07859號:外商取得我國公司使用秘密製造方法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

行政法院58年判264例:提供秘密方法及技術取得之報酬屬權利金性質。

行政法院59年判470例:取得特定地區專利權支出仍為權利金。

(二)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給付權利金或勞務報酬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參照「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之第四點及第六點來作判斷,由於營利事業與外國公司的權利金或勞務交易的方式非常多元,因此在判斷上要多查詢財政部是否有類似交易的範例發布,以免作成錯誤判斷。

二、扣繳率及應扣繳金額 依據財政部所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非境內居住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扣繳標準):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勞務報酬均應按20%扣繳率辦理扣繳。

但實務上,扣繳金額經常計算錯誤,主因在於扣繳義務人忽略了外國公司要求加註稅金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之合約條文,即外國公司要求全額收取合約所載之權利金或勞務報酬,而非經扣繳後之金額,因此在計算扣繳稅額時,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舉例如下: 我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外國營利事業B公司簽訂商標權授權契約,合約總價100萬元,並約定外國營利事業B公司取得商標權授權金若有應納所得稅,由A公司負擔,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權利金加計應扣繳稅額後之給付總額125萬元(合約金額100萬元/(1-扣繳率20%)),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故A公司應納扣繳稅額為25萬元(給付總額125萬元*扣繳稅率20%),給付淨額為100萬元(即合約金額)。

給付予外國公司權利金或勞務報酬,如約定應納所得稅由我國公司負擔,其扣繳稅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扣稅款而招致稽徵機關補稅之處罰。

三、可能適用的租稅減免規定 如第二點說明,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勞務報酬之扣繳稅率達20%,且實務上由我國公司負擔,在還原給付總額計算後,實際應納的扣繳稅款高達合約金額的25%,對使用權利、勞務的我國公司負擔不可謂不大。

因此,依給付合約的性質,若有相關租稅減免的規定,將能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的負擔:   (一)給付「技術服務報酬」於所得稅法第25條之1之適用 依給付合約性質若屬「技術服務報酬」,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之1之租稅優惠,條文如下: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 有關所得稅法第25條之1之適用,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計算所得額申請書; 已簽署生效之合約書影本; 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國稅局在接獲納稅義務人的申請書後,將按「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進行審查,一旦核准,稅率將由20%下降至3%(所得稅率20%*15%)。

至於國稅局就納稅義務人提示之合約及具體文件審核時,會著重在辨別給付合約性質係屬「權利金」亦或「技術服務」;若可茲區分,亦可能僅就屬「技術服務報酬」性質之部分,予以核准適用優惠稅率。

(二)租稅協定-降低權利金支出之扣繳稅率 我國目前與33個國家簽署租稅協定,依與各國租稅協定所簽訂之權利金之上限稅率所制定之扣繳稅率如下:     給付租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權利金支出如欲適用上開扣繳稅率,需填具「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申報書」事先申請,並檢具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示之居住者證明,及其為該所得之受益所有人證明,辦理扣繳申報。

(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21款免稅規定之適用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

」 上項免稅規定,宗旨在於降低納稅負擔之獎勵,消除吸收國外技術知識之障礙,引進外國較進步之生產技術及方法,以減輕國內生產事業成本。

因此要符合免稅規定,有一定的門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不同的項目制定免稅的要件也有所不同,但基本上著重在審核該項權利金或技術服務支出:是否可為國內營利事業「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或專利」?是否可增進國內營利事業的生產效率?是否可推廣國內營利事業的品牌? 茲就其適用免稅的申請流程,概述如下: 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申請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及權利金免稅案件應備文件」所載之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 經濟部工業局將參照「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審核,審核通過核發免稅證; 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免稅證明後,向國稅局申請免稅,上項免稅之核准,若在給付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前已完成者,即免予扣繳;若在給付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時尚未完成者,仍應先予扣繳納稅,俟取得免稅證明後,再辦理退稅。

  結語: 綜上說明,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之核心扣繳議題,在於對該筆支出性質的認定,性質確定,才能擬訂稅務處理的方向(如適用優惠稅率或免稅)。

而給付性質的認定,主要係雙方簽訂合約實質提供服務內容及提供方式而定;應在議約之前,即先通盤考量上述的稅務規定以擬訂合約,才能避免使用錯誤的扣繳方式,並減少不必要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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