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令函-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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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訓練辦法第19條規定:「(第1項)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 ... 發展業務」之「升任官等訓練相關業務」項下「委升薦訓練相關業務」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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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02.10.公訓字第1032160099號函
公(發)布日:
103.02.10
要 旨:
103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本 文:
主旨:為辦理103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
),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於103年4月30日前函報參訓人數統計表
(如附件1)及參訓人員、備選人員名冊(範本如附件2),請查
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及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
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訓練請各主管機關依年度調訓比例16.5%,依式計算本(103)年
度分配受訓名額及預估104年度符合參訓資格人數,並請注意不得
有遺漏或虛報人數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102年度保留至103年度名額
及103年度應調訓人員一覽表如附件3,請將前經本會核准保留受訓
資格應調訓人員列於受訓人員名冊之第1位,並於公文中註明。
三、各主管機關辦理遴選作業,參訓資格條件係以103年4月30日仍在職
之現職人員為基準,遴選評分標準表之各項積分採計至102年12月
31日止。
各服務機關、學校務必確實審查受訓人員原始相關證件,
據以填報旨揭受訓人員及備選人員名冊,並請各主管機關於函報名
冊前,請各受訓(備選)人員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書(如附件4)
及參訓資格檢核表(如附件5),由服務機關、學校及主管機關詳
加檢視確認無誤後,留存主管機關備查。
四、按訓練辦法第19條規定:「(第1項)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
及格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
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第3項)依前2項規定重新
參加本訓練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是以,前經參加本訓練成績經
評定不及格者,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重新參加遴選作業)函
送本會參加本訓練,應全額自費受訓,並給予公假。
至有關全額自
費受訓之收費事宜,係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依安
排住宿與否,按該學院所訂收費標準予以收費。
五、又顧及待訓人員權益,自99年度起放寬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於次年
度起,經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參加訓練者,不占各主管機關當
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其所餘名額由備選人員依序遞補方式辦理。
六、本訓練預定於本(103)年8月4日至9月5日辦理,為期5週,文官學
院將協調各訓練機關(構)、學校協助辦理,俟訓練場所排定後,
另行函知各主管機關轉知受訓人員接受訓練,洽詢電話:02-26531
610邢編審秋萍。
七、另本訓練參訓人員(含備選人員)名冊請於本會網站(http://www
.csptc.gov.tw/)「培訓發展業務」項下「升官等訓練線上報送系
統」進行線上報送,並請於上傳薦送名冊後,將線上報送系統產生
之名冊列印1份,以紙本函送本會。
有關線上報送系統操作流程,
請參見「升官等訓練線上報送操作手冊」(如附件6)。
八、本案各相關表件,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
培訓發展業務」之「升任官等訓練相關業務」項下「委升薦訓練相
關業務」網頁下載。
九、檢附本訓練參訓人員遴選作業相關注意事項1份(如附件7)供參。
正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
副本:本會培訓發展處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政務副主任委員決行
附件1-103、104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參訓人數統計表.xls
附件2-備選名冊.xls
附件3-各主管機關102年度保留至103年度名額及103年度應調訓人員一覽表.doc
附件4-年度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資格確認暨同意書.doc
附件5-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參訓資格檢核表.doc
附件6-升官等訓練線上報送操作手冊.doc
附件7-103年度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作業相關注意事項.doc
103年度委升薦訓練公文.doc
規範基礎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七條(官等晉升之取得資格)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
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試或
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三年者。
二、經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
六年者。
前項公務人員如有特殊情形或係駐外人員,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
派簡任職務,並於一年內或回國服務後一年內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
等訓練,始取得簡任任用資格之限制。
前項應予補訓人員,如未依規定補訓或補訓成績不合格,應予撤銷簡任任
用資格,並回任薦任職務,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且均不
得再依前項規定調派簡任職務。
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經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不合格或廢止受訓資格,
須至第九項辦法所定得再參加該訓練之年度時,始得依第三項規定調派簡
任職務。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三年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以上,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
格者,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
定資格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三年者。
二、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十年者,或
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八年者,或大學、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六年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
為限。
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
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
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年資,均不得作為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之
考績、年資。
第二項及第六項晉升官等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受訓資格、名額分配與遴
選、成績考核、延訓、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保留受訓資格、訓練
費用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相關令函(139)相關大法官解釋(4)
2.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十九條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得由各
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受訓人員經依第十三條各款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者,應間隔下列年度後,
始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一、第一款或第二款:一年度。
二、第三款或第四款:三年度。
三、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五年度。
依前二項規定重新參加本訓練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相關令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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