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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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43 條及名稱(原名稱:藥劑師法;新名稱:藥師法): 中華民國88 年11 月30 日 ...
藥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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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6/2010號法律、第58/90/M號法令。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
相關日本法,可參見w:ja:薬剤師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
相關大韓民國法律,可參見ko:약사법、(藥事法)。
藥師法(前藥劑師法)沿革中華民國法律
姊妹計劃:數據項
中華民國32年9月15日 制定37條
中華民國32年9月30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7條
中華民國37年12月3日 修正第20,21條
中華民國37年12月28日公布2.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0、21條條文
中華民國68年3月16日 修正前[藥劑師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43條
中華民國68年3月26日公布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43條及名稱(原名稱:藥劑師法;新名稱:藥師法)
中華民國88年11月30日 修正第3,15,40,41條
中華民國88年12月22日公布4.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303390號令修正公布第3、15、40、41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1月13日 修正第27,40條
增訂第34之1,41之1條
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60號令修正公布第27、40條條文;並增訂第34-1、41-1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修正第3,5至10,12,15,19,21至25,27,31至33,35至42條
增訂第20之1,21之1,21之2,41之2,41之3條
刪除第2,26,30條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41號令修正公布第3、5~10、12、15、19、21~25、27、31~33、35~42條條文;增訂第20-1、21-1、21-2、41-2、41-3條條文;並刪除第2、26、30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修正第19,43條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5661號令修正公布第19、43條條文;並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4640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修正第28條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21號令修正公布第13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修正第11條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公布10.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05331號令修正公布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修正第3,8,32條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公布1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37581號令修正公布第3、8、3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修正第41之3條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1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791號令修正公布第4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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