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備被盜賣,網易幫追回後玩家要交兩千多元「贖金」?法院這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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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號者使用玩家帳號密碼登錄
更改了「將軍令」,盜走2個帳號內裝備
對於該案,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定,《夢幻西遊》是網易公司運營的一款網路遊戲,李華是該款遊戲的玩家。
李華通過關聯的網易郵箱,先後註冊了2個《夢幻西遊》的遊戲帳號,其中一個關聯了自己的手機號碼。
2018年10月6日,盜號者使用李華的帳號和密碼,登錄網易通行證頁面,用非帳號綁定手機獲取了簡訊驗證碼。
在輸入手機號和驗證碼後,進入了密保管理頁面,並將舊「將軍令」(一種動態密碼保護器)升級替換成新「將軍令」。
網易公司向李華的手機發送簡訊驗證碼,盜號者輸入簡訊驗證碼後綁定新「將軍令」成功。
網易公司後通過系統給李華發送「將軍令」綁定提醒。
2018年10月6日、7日,李華仍正常登錄遊戲。
2018年10月10日1時41分至7時0分,盜號者輸入帳號和密碼登錄李華的2個遊戲帳號,將帳號內的遊戲道具出售、變現成遊戲幣後,連同帳號內原有的遊戲幣一併轉走。
2018年10月10日7時53分,李華致電網易公司客服,告知其帳號和裝備被盜。
客服告知其聯繫具體工作人員跟進處理。
當日15時50分,網易公司告知李華被盜的問題已經在緊急查證中,已第一時間對盜號者的帳號進行了處罰;也告知李華其帳號下被盜的物品已經全部流通或消耗了,會爭取盡最大的可能幫其挽回損失。
當日16時32分,網易公司反饋李華被盜問題已經查證完畢,幫其追回了包括召喚獸「畫魂」、召喚獸「吸血鬼」、武器「湛盧」等裝備,但這些裝備已被正常出售給第三人,需要李華提供價值2000多元的遊戲幣來贖回。
玩家稱遊戲存漏洞致被盜
網易稱玩家沒管好帳號密碼,公司無責
因不滿網易公司提出要花錢贖回被盜裝備的方案,2018年10月,李華向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起訴,稱網易公司運營的《夢幻西遊》因存在遊戲漏洞,導致他的遊戲帳號被他人綁定密保,在異地登錄並盜走了遊戲裝備。
網易公司幫其找回了被盜遊戲裝備,李華請求法院判令網易公司恢復其被盜的遊戲裝備武器「湛盧」、召喚獸「畫魂」和「吸血鬼」等。
網易公司應訴稱,李華作為《夢幻西遊》玩家,與網易公司簽訂了《網易郵箱帳號服務條款》、《<夢幻西遊>服務條款、玩家守則》等一系列網絡服務合同。
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雙方在系列網絡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用戶需保管好帳號和密碼,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告知網易公司處理,如用戶未盡妥善保管和及時通知義務造成損害,用戶負全部責任,網易公司接到通知後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上述規定,網易公司採用標紅、加粗、下劃線的特殊標識,多次提醒用戶注意,盡到了重點提示義務。
網易公司認為,李華未盡妥善保管帳號、密碼等安全信息和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存有嚴重過錯,應承擔全部責任。
網易公司在接到李華的被盜通知後,及時採取了有效的措施處理,已經盡到合同義務,對涉案損失不存在任何過錯,故無須承擔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
裝備被盜系玩家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所致,駁回其訴請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網易公司在履行網絡服務合同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應否向玩家李華直接返還涉案的網路遊戲道具。
該院認為,李華在註冊遊戲帳號時選擇同意的《<夢幻西遊>服務條款、玩家守則》等一系列網絡服務合同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李華對此表示認可,故這些條款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按照舉證規則,當事雙方對於盜號原因各執一詞,但均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故對雙方所稱的盜號原因,法院均不予採信。
結合網易公司的相關合同條款、守則,法院認為,盜號者能通過李華的帳號密碼登錄其帳戶,並能知悉李華的手機號收取驗證碼,進而綁定「將軍令」,並無證據能夠證明此情況是網易公司存在漏洞所致。
在綁定「將軍令」的過程中,網易公司向李華發送了驗證碼簡訊,並在綁定將軍令後發送了信息,可以認定網易公司及時通知李華其帳號存在異常情況。
綜上,可以認定網易公司採取了合理措施保障用戶帳號的安全。
此外,從李華首次告知網易公司其帳號和物品被盜,到網易公司查證並幫其追回涉案的網路遊戲道具,時間不足10小時,可以認定網易公司及時採取了必要措施。
根據盜號過程可知,盜號者知曉李華兩個遊戲帳號的帳號和密碼,因帳號的密碼由李華保管,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推定李華帳號被盜系其未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所致,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根據雙方合同條款約定,第三方玩家購買了涉案被盜網路遊戲道具時,網易公司可收回該道具,但收回時須向第三方玩家支付合理對價。
故網易公司要求李華支付相應的遊戲幣,具有合同依據。
綜上,法院認為網易公司在履行網絡服務合同中不存在違約行為,李華要求網易公司直接返還涉案的網路遊戲道具,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故一審判決駁回了李華的訴訟請求。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的主審法官馮立斌分析認為,遊戲帳號是用戶進入遊戲的身份憑證,且與帳號中的遊戲角色、虛擬裝備等具有唯一的對應關係。
遊戲裝備則是用戶在網路遊戲過程中,其虛擬人物所使用的物品,表現為寶物、武器、工具等。
網路遊戲帳號和裝備均依附於特定的網路遊戲而存在,具有一定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屬於虛擬財產的範疇。
實踐中,網路遊戲的帳號、裝備在用戶與用戶之間、用戶與遊戲運營商或其代理之間轉讓、交易的現象非常普遍。
但實際上,我國目前還沒有出台相關的法律規範對虛擬財產的性質作出界定。
在立法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司法實踐對於涉及網路遊戲帳號、裝備糾紛的處理,應根據用戶與遊戲運營商之間簽訂的網路遊戲服務協議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範圍。
即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法律上屬於合同關係。
鑒於雙方之間屬合同關係,因帳號丟失、被盜現象引發的糾紛,遊戲用戶首先可基於運營商負有的保障網路遊戲環境安全的義務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此外,按照侵權責任法規定,如果遊戲運營商對於其他用戶的侵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存在過錯的,被侵權用戶也可向運營商主張侵權責任。
具體來說,遊戲運營商可能因以下三種情形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一是因技術安全措施不到位導致的用戶虛擬財產丟失、被盜的;二是監測到用戶帳戶異常但怠於通知,導致用戶無法及時防損、止損的;三是用戶履行帳戶異常報告義務後,怠於採取保護性措施,導致虛擬財產無法被追回或損失擴大的。
司法實踐中,無論用戶通過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向運營商主張權利,如果運營商實際並不存在上述違約、侵權情形,則無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采寫:南都記者 吳筍林 通訊員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