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兩年贈與不得列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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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為了節省遺產稅,會趕在重病時,將不動產或現金轉移到配偶名下。

但國稅局表示,死亡前兩年的贈與,除了必須課徵遺產稅外,也不可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雖然免納贈與稅,但若該贈與行為是發生在配偶死亡前兩年內,其贈與的財產,必須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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