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列有規定外符合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四條一項各款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交易時間開始2小時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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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修正規章 - 台灣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應依下列各款所定申報期限,將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 ...
- 2重大訊息重要規定暨申報常見缺失說明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7年 ...
1.【事實發生日】起. 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二小. 時(上午7時)前. 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對外發布. 新聞稿者,應於. 發布新聞稿同時公告重大訊息 。 2.
- 3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有第一項第三十二款之情事者,除應依第三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於本公司函知該公司補足其所領回之股票之期限屆滿次日內,輸入補足股票之數額及日期。 上市公司之未上市(櫃) ...
- 4重大訊息及資訊申報應注意事項 - 台灣證券交易所
外,餘各款規定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 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 例外三:符合應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者(重訊處理程序第6條第1項. 第3款).
- 5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非 ... 輸入外,餘各款規定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