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編章節條文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經常戰備時期(狀況五) 使用長途電話依左列規定: 一、軍事單位:以使用國軍架設之各種長途電話設施為主,交通部電信總局及警察機關所有長途電話設施為輔。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