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90號解釋- 憲法法庭網站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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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 ... 憲法法庭 解釋 首頁>解釋及裁判>解釋及不受理決議>解釋 ::: 解釋爭點 解釋文 理由書意見書、抄本等文件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相關法令 ::: ◀ 第490筆/共813筆 ▶ 回列表 解釋字號 釋字第490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88年10月01日 解釋爭點 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違憲? 解釋文 1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

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又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同條第一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其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

故免除禁役者,倘仍在適役年齡,其服兵役之義務,並不因此而免除,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因而規定,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縣(市)政府處理。

若另有違反兵役法之規定而符合處罰之要件者,仍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處斷,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問題,亦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相牴觸。

理由書 1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

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

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等基本權利乃國家重要之功能與目的,而此功能與目的之達成,有賴於人民對國家盡其應盡之基本義務,始克實現。

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恆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即係屬於此一類型之立法。

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上開條文,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2  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同條第一項判處徒刑人員,經依法赦免、減刑、緩刑、假釋後,其禁役者,如實際執行徒刑時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

故被免除禁役者,倘仍在適役年齡,其服兵役之義務,並不因此而被免除,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因而規定,由各該管轄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縣(市)政府處理。

若另有違反兵役法之規定而符合處罰之要件者,仍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處斷,並不構成一行為重複處罰問題,亦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相牴觸。

又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

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

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及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至於回役之程序如何,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祇分別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常備兵、補充兵在現役期間停役者,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而已,初無關於回役之技術性之程序規定。

惟回役核其實質,仍不失為後備軍人平時為現役補缺之性質,依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得對之臨時召集。

行政院訂定發布之召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乃規定,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得對之臨時召集,並未逾越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範圍,亦未增加人民之負擔,核與憲法法律保留之原則,並無不符。

本於同一理由,同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之規定,亦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無違,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翁岳生         大法官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林永謀             施文森 孫森焱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黃越欽 賴英照 謝在全 意見書、抄本等文件 490抄本(含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聲請書及附件) 490王大法官和雄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 490劉大法官鐵錚提出之不同意見書 聲請書/確定終局裁判 吳○賢聲請書 李○榮聲請書 許○聲請書 陳○化聲請書 相關法令 憲法第7條(36.01.01) 憲法第7條(36.01.01) 憲法第13條(36.01.01) 憲法第13條(36.01.01) 憲法第20條(36.01.01) 憲法第20條(36.01.01) 憲法第23條(36.01.01) 憲法第23條(36.01.01) 兵役法第1條(63.07.12) 兵役法第1條(63.07.12) 兵役法第3條第1項(63.07.12) 兵役法第3條第1項(63.07.12) 兵役法第4條(63.07.12) 兵役法第4條(63.07.12) 兵役法第5條(63.07.12) 兵役法第5條(63.07.12) 兵役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63.07.12) 兵役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63.07.12) 兵役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63.07.12) 兵役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63.07.12) 兵役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3.07.12) 兵役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3.07.12) 兵役法施行法第59條第2項(87.06.17) 兵役法施行法第59條第2項(87.06.17) 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3款(88.04.21) 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第3款(88.04.2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81.04.06)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81.04.06) 召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4款、第5款(87.02.18) 召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4款、第5款(87.02.18) 發布日期:1999-10-01 瀏覽人次:11577 ◀ 第490筆/共813筆 ▶ 回列表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類型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解釋及裁判 裁判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公開書狀案件 相關法令 統計 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會議及演講 記者會 其他   回到頁首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進階查詢 書狀範例 平台服務 智慧客服 關鍵字 搜尋 中文版 English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指引   聲請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 書狀規則 書狀格式 書狀範例 聲請類型   法規範憲法審查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機關爭議案件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統一法律及命令案件 審理程序 常見問答及指引   常見問答 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 無資力人聲請憲法法庭選任訴訟代理人指引 審理中案件聲請閱卷指引 案件終結後卷宗閱覽之聲請程序 聲請旁聽憲法法庭注意事項 解釋及裁判   裁判   判決 實體裁定 程序裁定 解釋及不受理決議   解釋 不受理決議 進階查詢 裁判公告 查詢服務   當事人案件進度查詢 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言詞辯論案件庭期表 審理中之言詞辯論或說明會案件 曾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裁判已宣示或公告之案件 公開書狀案件   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受理) 公開書狀之案件列表(已結案) 相關法令 統計   憲法法庭統計年報 案件收結統計月報   民國111年(2022) 公務統計報表查詢   民國111年(2022) 訴訟新制前各年度統計報表   統計年報 統計月報   民國110年(2021) 民國109年(2020) 民國108年(2019) 民國107年(2018) 民國106年(2017) 民國105年(2016) 民國104年(2015) 民國103年(2014) 民國102年(2013) 民國101年(2012) 民國100年(2011) 民國99年(2010) 其他各式統計報表 統計圖表 引用人權公約之解釋及裁判 出版品   本院解釋裁判   大法官解釋彙編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使用說明下載 新聞公告   全部公告 新聞稿 案件訊息 公示送達 徵人啟事 憲法法庭相關資訊 111年1月4日前公告   新聞稿 解釋快訊 不受理決議快訊 案件訊息 一般公告 107年前公告 交流活動   各國憲法法院網站 國際法學交流 專題演講 學術研討會 參觀憲法法庭 網路報名系統 影音專區   全部影音 言詞辯論 宣判 會議及演講 記者會 其他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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