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各論-地方法院(六)-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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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10職等至第12職等,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法院組織法第27條) 2.地方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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