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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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第二編分則 第七章妨害秩序罪 第149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2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154條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155條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6條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7條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158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159條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160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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