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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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獎項得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二、入圍個人獎項及節目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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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第二條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電視節目製作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電視事 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前項第一款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立法理由〕本辦法所獎勵對象。

第三條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戲劇節目獎。

所稱戲劇節目,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 加總後之播送或傳輸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達六百分鐘之連 續劇。

(二)迷你劇集獎。

所稱迷你劇集,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各集節目 加總後之播送或傳輸時間長度(包含廣告部分)未達六百分鐘之 單元戲劇或劇集,且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二集以上。

前述之單 元戲劇、劇集需有完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三)電視電影獎。

所稱電視電影,指公開播送之電視電影,且應有完 整之故事主軸及敘事脈絡。

(四)自然科學紀實節目獎。

所稱自然科學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自然科 學或科技等為內容之紀實節目。

(五)人文紀實節目獎。

所稱人文紀實節目,指以提供藝術、文化等為 內容之紀實節目。

(六)兒童少年節目獎。

所稱兒童少年節目,指針對兒童或少年製播之 節目。

(七)生活風格節目獎。

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提供美食、旅遊、流行 文化、健康、美妝、藝文時尚、室內設計、休閒等生活資訊節目 ,或藉由親身探訪介紹上述內容之節目。

(八)綜藝節目獎。

所稱綜藝節目,指以音樂(含音樂競賽節目)、歌 舞(含歌舞競賽節目)、才藝表演、短劇、遊戲、競賽等元素為 內容之節目。

(九)益智及實境節目獎。

所稱益智及實境節目,指以益智、實境或互 動為內容之節目。

(十)動畫節目獎。

二、個人獎: (一)戲劇節目男主角獎。

(二)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三)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四)戲劇節目女配角獎。

(五)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

所稱戲劇節目新進演員,指該參賽戲劇節 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從未於電影、迷你劇集、 電視電影或其他戲劇節目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

(七)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

(八)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

(九)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

(十)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

所稱迷你劇集(電視電影) 新進演員,指該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節目為其首次擔任主角 或配角之作品,且其從未於電影、戲劇節目或其他迷你劇集、電 視電影中擔任主角或配角者。

(十一)戲劇節目導演獎。

(十二)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導演獎。

(十三)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

(十四)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五)戲劇節目編劇獎。

(十六)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

(十七)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主持人獎。

(十八)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

(十九)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一)綜藝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二)益智及實境節目主持人獎。

(二十三)攝影獎。

(二十四)剪輯獎。

(二十五)音效獎。

(二十六)燈光獎。

(二十七)美術設計獎。

三、節目創新獎。

所稱節目創新,指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 目模式製作節目,且對電視產業技術或節目製作有開創性貢獻者。

四、特別獎項。

指對提升電視產業技術、推動電視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 或從事電視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立法理由〕電視金鐘獎之獎勵項目,計有「節目獎」、「個人獎」、「節目創新獎」 及「特別獎項」四大類共三十九個獎項。

第四條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節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

每一獎項 得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二、入圍個人獎項及節目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 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

每一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 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 ,獎金均分。

三、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其得獎名額及獎項名稱由特別 獎項評審小組決定之。

〔立法理由〕電視金鐘獎之獎勵方式。

第五條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 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條第四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部另遴聘專業 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為之;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將於本部網站 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任務,且不得干涉其 他組別之評審內容。

評審委員均應簽屬切結書,同意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 對評審身分、評審過程及結果保密,若有違前述規定時,應請辭評審委員 ,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影視局) ;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將評審委 員會主任委員姓名對外公開;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 公開。

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第三條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創新性。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立法理由〕評審工作進行方式及評審基準。

第六條各獎項報名者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報名 。

二、特別獎項: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相關公協會或機關 團體推薦報名。

但推薦大陸地區人士應不予受理。

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

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 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予受理 。

〔立法理由〕各獎項之報名資格。

第七條報名參賽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件為限。

前項參賽件數,於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營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按各播 送頻道計算之;政府捐助成立之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以一播送頻道計 算之;電視事業以客家、原住民族語言頻道播送者,亦以一播送頻道計算 之。

〔立法理由〕報名獎項件數限制。

第八條參賽節目如獲影視局旗艦型連續劇製作、電視節目製作、行動寬頻影音節 目製作、綜藝類電視節目製作、紀錄片製作或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 節目等相關補助,其參賽節目名稱應與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

〔立法理由〕獲補助節目參賽節目名稱之規定。

第九條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違反者, 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 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報名戲劇節目獎之戲劇節目,以首次報名該獎項者為限,且報名者應 檢附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參賽戲劇節目首集 及其他任三集(其他任三集不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 已公開發表之集別)。

前揭所指首次公開發表地區應為臺灣地區,其 公開傳輸之平臺應為於我國合法設立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

四、報名迷你劇集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 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完畢,且報名者應檢附前開公開發表完畢之完整節目參賽。

前揭所指 首次公開發表地區應為臺灣地區,其公開傳輸之平臺應為於我國合法 設立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

五、報名電視電影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 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完畢,且報名者應檢附前開規 定之完整節目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播送地區應為臺灣地區。

六、報名動畫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 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完畢或首次公開播送至少十三 集。

於前揭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完畢者,應檢附播畢之完整節目參賽; 於前揭期間首次公開播送至少十三集者,應檢附十三集以上之節目參 賽。

前揭所指首次公開播送地區應為臺灣地區。

七、報名自然科學紀實節目獎、人文紀實節目獎之參賽節目,應以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三集以上,且報名者應檢附其中三集參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播送地 區應為臺灣地區。

八、報名兒童少年節目獎、生活風格節目獎、綜藝節目獎、益智及實境節 目獎之參賽節目,應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 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八集以上,且報名者應檢附其中四集參 賽,前揭所指首次公開播送地區應為臺灣地區。

九、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十、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十一、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內容相同。

十二、參賽之節目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 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轉播之節目。

〔立法理由〕節目獎有關不受理報名或不得報名之規定。

第十條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二款個人獎者及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違反者 ,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 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四、以戲劇節目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戲劇節目男主角獎、戲劇節目女主角獎、戲劇節目男配角獎 、戲劇節目女配角獎、戲劇節目新進演員獎、戲劇節目導演獎、 戲劇節目編劇獎者,其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 第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 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四集參賽(前揭四集可不包含該節目 首集,且不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公開發表之 集別)。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 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 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 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五、以迷你劇集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 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 )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迷你劇集(電 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者,其節目應符 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條第四款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 附完整節目參賽。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 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條第四款首次公開發表期間、 地區、傳輸平臺及節目已發表完畢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 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六、以電視電影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 主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男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 )女配角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新進演員獎、迷你劇集(電 視電影)導演獎及迷你劇集(電視電影)編劇獎之節目,應符合 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條第五款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 完整節目參賽。

(二)參賽攝影獎、剪輯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該節目 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條第五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 地區及節目已公開播送完畢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 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七、以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人文紀實節目參賽個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 (一)參賽自然科學紀實節目主持人獎、人文紀實節目主持人獎之節目 ,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五目及第 九條第七款之規定;參賽前開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 中至少主持三集,其報名者並應檢附其中三集參賽。

(二)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攝影獎、剪輯 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 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五目及第九條第七款首次公開播送期 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 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八、以兒童少年節目、生活風格節目、綜藝節目、益智及實境節目參賽個 人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一)參賽兒童少年節目主持人獎、生活風格節目主持人獎、綜藝節目 主持人獎、益智及實境節目主持人獎之節目,各節目依其獎勵項 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至第九目及第九條第八款之規定; 參賽前開主持人獎者,應於公開播送之集數中至少主持八集,其 報名者並應檢附其中四集參賽。

(二)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非戲劇類節目導播獎、攝影獎、剪輯 獎、音效獎、燈光獎、美術設計獎者,各節目依其獎勵項目應符 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至第九目及第九條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 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其報名者並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 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參賽。

九、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導演、導播、編劇、主持、攝影 、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 分別導演、導播、主持、攝影、剪輯、音效、燈光、美術設計者,應 分別報名參賽。

十、非戲劇類節目應依其製作屬性,擇一參賽非戲劇類節目導演獎或非戲 劇類節目導播獎。

十一、同一戲劇節目、迷你劇集或電視電影有二名以上男、女主角或男、 女配角時,得同時分別報名。

十二、報名各類男主角獎、女主角獎、男配角獎、女配角獎者,以演出角 色之性別為準,該演出角色之性別由報名者認定。

十三、以同一節目參賽主持人獎及節目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

十四、助理主持人不得參賽節目主持人獎。

十五、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內容相同。

十六、參賽之節目不得為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 容之新聞類型節目,亦不得為轉播之節目或動畫節目。

〔立法理由〕個人獎有關不受理報名或不得報名之規定。

第十一條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三款節目創新獎者及參賽節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違 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之節目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 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

二、參賽之節目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四、以第三條第一款所列節目報名、參賽節目創新獎者,應符合規定如下 : (一)以戲劇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 第三款首次報名、首次公開發表、首次公開發表地區及傳輸平臺 之規定。

(二)以迷你劇集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條 第四款首次公開發表期間、地區、傳輸平臺及節目已發表完畢之 規定。

(三)以電視電影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條 第五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地區及節目已公開播送完畢之規定。

(四)以自然科學紀實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 及第九條第七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

(五)以人文紀實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五目及第 九條第七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

(六)以兒童少年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六目及第 九條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

(七)以生活風格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七目及第 九條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

(八)以綜藝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及第九條 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

(九)以益智及實境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九目及 第九條第八款首次公開播送期間、集數及地區之規定。

(十)以動畫節目報名者,該節目應符合第九條第六款首次公開播送期 間、地區及節目已公開播送完畢或公開播送至少十三集之規定。

五、報名者應檢附一集節目或將參賽節目剪輯一百二十分鐘以下之精華帶 參賽。

六、參賽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運用創新之技術製播節目,或自創節目 模式製作節目者,應共同列名參賽。

七、參賽之節目應與首次公開播送或傳輸之節目內容相同。

〔立法理由〕節目創新獎有關不受理報名或不得報名之規定。

第十二條對入圍者、入圍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十日內,檢具相關 證據向本部提出,逾期得不受理。

〔立法理由〕對於入圍名單聲明異議之規定。

第十三條報名電視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參賽之節目,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 事。

三、其為參賽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電視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 起授權本部、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 得獎之參賽節目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

但音樂著作及MV著 作授權期限應為自電視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至少一年;其非參賽 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節目各著作財產權人之 授權本部、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電視金鐘獎頒獎典 禮、入圍作品觀摩、電視金鐘獎系列活動、編印電視金鐘獎專刊、電視年 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 傳輸、公開演出部分入圍、得獎之參賽節目,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 。

〔立法理由〕報名者、入圍者或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第十四條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本 部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 ,並於本部官網公告之。

其已領取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 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 不得報名、參賽其他年度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及申請影視局任何補助。

〔立法理由〕報名者、入圍者或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第十五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由本部公告之。

〔立法理由〕報名須知之發布方式。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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