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紓困專區-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台灣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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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4.0 臺企e點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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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期間 3年以上 1年~未滿3年 未滿1年 *負責人從事本業經驗 5年以上 3年~未滿5年 未滿3年 負責人個人信用評分 本項目由本行聯徵查詢後計分 *不動產擔保設定 企業或負責人有不動產且設定本行第一順位 企業或負責人有不動產且非設定本行第一順位或無設定 企業或負責人皆無不動產或不動產設定給非銀行、租賃公司者 *營業狀況 切結營業中或提供3個月內繳稅證明 切結停業未滿3個月惟有繼續經營意願 切結停業未滿6個月惟有繼續經營意願 本人/公司切結以上資料均據實填寫,並同意本行有最終核貸的權利。

抱歉,似乎有點問題! 請點擊下方按鈕再重新送出,或由鄰近分行為您服務 *姓名/企業名稱 *聯絡電話 適合聯絡時段 都可以,不限時段(9-18點) 上午時段(9-12點) 中午時段(12-14點) 下午時段(14-18點) *服務分行 臺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桃園市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臺中市 南投縣 彰化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搜尋最近的分行 申請書 下載申請書(請填妥後,聯繫選擇的分行為您完成申貸) 本人茲同意臺灣企銀依據銀行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說明本行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本人個人資料之管理方針,以及本人所享有之權利或服務。

完整權利與說明:個人資料運用告知聲明。

Loading... 謝謝您,我們已收到! 服務人員會在營業時間立即與您聯繫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7:30,例假日除外)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告知書 × ㄧ、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的隱私權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ㄧ)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800-00-7171)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s://www.tbb.com.tw)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特定目的說明 業務類別 授信業務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022外匯業務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核貸與授信業務106授信業務111票券業務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154徵信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040行銷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ㄧ、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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