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1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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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條文內容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規類別: 司法>院本部>組織目 第13條 最高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前項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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