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6.九十五年度婚字第152號民事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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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書等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之父洪啟元到庭就被告多年音訊全無一節證述屬實,且被告確實於93年7月7日出境臺灣後,即無再 ... 當前位置:首頁 法律判決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6.九十五年度婚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6.九十五年度婚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6.九十五年度婚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法院:宜蘭地方法院日期:095年12月06日(民國) 日期:2006年12月06日(公元) 案由:離婚類型:民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6.九十五年度婚字第152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152號原告洪慶章被告杜秋莊DO.TH.nL.m.上述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89年1月14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尚稱融洽,惟嗣後兩造相處不睦,且有婆媳問題,兩造亦常因此爭執。

92年3月間被告聲稱要回其本國冷靜,詎同年月22日被告經友人接應離家後,即音訊全無,經原告報請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協尋,始知被告有出境與再入境之紀錄,但無和原告有任何聯繫,是被告所為顯已棄置原告於不顧,且已失維繫婚姻之意願,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之規定,訴請判准兩造離婚,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結婚證書等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之父洪啟元到庭就被告多年音訊全無一節證述屬實,且被告確實於93年7月7日出境臺灣後,即無再入境之紀錄,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5年8月14日境信彤字第09511033020號函附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附卷可稽。

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陳述供本院斟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述主張為可採。

四、按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

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4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為被告之夫,且係我國國民,關於兩造離婚之原因事實,自應適用我國民法之規定;次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構成判決離婚之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又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盡同居或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即屬以惡意遺棄他方,最高法院39年臺上字第415號亦著有民事判例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無故離家返回越南,音訊全無,而未與原告履行婚姻之共同生活,已如前述。

是原告主張以被告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為由據以訴請離婚,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即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主張被告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而訴請離婚,即經本院認為有理由,則其另以同法第1052條第2項事由訴請離婚,即無庸再為審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書記官黃月雲 法院判決書檢索 檢索 更多判決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5.九十五年度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5.九十五年度催字第216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5.九十五年度聲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4.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4.九十五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4.九十五年度票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4.九十五年度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4.九十五年度票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4.九十五年度催字第214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4.九十五年度催字第215號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4.九十五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4.九十五年度選字第4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4.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1.九十五年度票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1.九十五年度票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1.30.九十五年度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2.01.九十五年度票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1.30.九十五年度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1.30.九十五年度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1.30.九十五年度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11.30.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37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8.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8.一百零五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8.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135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8.一百零五年度司票字第9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8.一百零五年度司票字第97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7.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7.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135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7.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135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7.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7.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136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7.一百零五年度司票字第9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8.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136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6.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7.一百零五年度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12.06.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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