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可不可用身分證字號查詢案件?司法院告訴你完整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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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可不可用身分證字號查詢案件?

法院院外網站裁判書查詢系統,自9671日起,業將公開之裁判書全文,於技術所及,儘量隱匿個人資料,包括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及金融帳戶等,以兼顧個人隱私,開啟保障人權之新頁。

身分證查詢案件

司法院如何宣告身分證查詢案件之條件

為配合社會各界對裁判書全面公開之殷切需求,自87年起於司法院網站提供裁判書全文予民眾查詢,除少年及性侵害等相關案件,依法不得公開外,其餘各審裁判書全面上網迄今,使用者眾,頗獲好評。

惟近年來,當事人隱私意識抬頭,陸續有民眾反映裁判書公開其姓名、住址,造成其生活上之困擾。

為兼顧其隱私權,已刪除當事人欄後段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並於
926月起遮隱裁判書全文中之身分證字號,9410月起遮隱住址之鄉、鎮、街道名。

但民眾反映因裁判書公開姓名致其受困擾,希望進一步遮隱姓名之案例仍不斷發生。

為此,經多次開會研商後,決定裁判書公開宜儘量隱匿個人資料,以兼顧當事人隱私。

司法院裁判書公開兼顧個人隱私之保護機制說明如下: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依規定上傳之裁判書,由程式依關鍵字詞(如少年事件、性侵害犯罪)自動判定是否可公開,不可公開者,僅顯示案號,不提供全文。

當事人欄姓名右方之年籍資料全部刪除。

身分證號以「Z000000000」替換。

地號及地址以「○」替換至段名,保留縣、市及鎮。

人名以書記官維護之當事人檔資料為依據,除律師、公司、機關行號等不替換外,其餘以甲○○...A○○...及a○○...等代號依序替換。

電話及金融帳號以「0」替換,函號格式與電話及金融帳號相同者會一併替換。

依前揭保護機制處理後,若就個案之個人資料,仍有漏未隱匿者(如表格內的姓名換行,無法隱匿或書記官未登錄之訴訟關係人),民眾可逕行投書司法信箱聲請遮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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