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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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60331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自110年5 ... 目前線上:1708人,瀏覽人次:67255634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603317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4條,自110年5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行政/衛生/藥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603317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4條,自110年5月1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醫療器材管理法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九0000 四0二一號令制定公布,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醫療器材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商應即通知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 商及藥局,並依規定期限回收處理市售品及庫存品:一、原領有許可證或 完成登錄,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查驗登記 或登錄。

三、經檢查、檢驗或其他風險評估,發現有危害使用者人體健康 之虞。

四、醫療器材製造許可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或非於醫療器材製造許 可有效期間內製造或輸入。

五、製造、輸入醫療器材違反第二十六條、第 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 爰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其分級、回收作業方 式、處理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爰 訂定「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全文共十四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

(第一條) 二、回收作業分級之規定。

(第二條) 三、回收作業完成期限之規定。

(第三條) 四、醫療機構與醫療器材商應配合回收作業事項,及回收市售品與庫存品 處置方式之規定。

(第四條) 五、地方主管機關應通報回收資訊予中央與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及資訊對 外公開之規定。

(第五條及第六條) 六、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回收作業程序,及其 程序內容之規定。

(第七條) 七、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執行醫療器材回收作業,應限期通知 直接銷售對象,並就通知?容為記錄及保存之規定。

(第八條) 八、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執行醫療器材回收作業,應製作回收 作業計畫書,及計畫書內容與限期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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