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 條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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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援用), 舊刑法第208條之公共危險罪,係以災害之際與公務員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日用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為構成要件。
第194條: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判例:
最高法院9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25年上字第32號判例要旨 (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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