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106年金重訴字第18號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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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何壽川董事、邱秀瑩前董事、張金榜經理、詹舜翔協理、吳忠福協理、閔志清經理。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北 ... 2020-11-20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何壽川董事、邱秀瑩前董事、張金榜經理、詹舜翔協理、吳忠福協理、閔志清經理。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金重訴字第18號。

4.事實發生日:109/11/20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之子公司購買Giant Crystal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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