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政部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三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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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住民山地鄉(區)公墓改善及回教公墓興設或更新:. 1.直轄市(財力二級以下):百分之五十。

... 配合辦理既有公墓更新而興建骨灰骸存放設施:新臺幣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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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補助之項目規定如下: (一)環保自然葬法。

(二)新建具區域性服務功能之殯葬園區(含火化場及殯儀館)。

(三)原住民山地鄉(區)公墓改善。

(四)回教公墓興設或更新。

三、本計畫接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財力二級以下)、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財力二級以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四、本計畫辦理各項補助之中央補助比率如下,並逐年調降百分之五,補助之年度、項目及金額經本部核定後,不因財力分級變動而增減補助經費: (一)原住民山地鄉(區)公墓改善及回教公墓興設或更新: 1.直轄市(財力二級以下):百分之五十。

2.縣(市):百分之八十。

(二)環保自然葬法及新建具區域性服務功能之殯葬園區(含火化場及殯儀館): 1.直轄市(財力二級以下)、財力第二級縣(市):百分之五十。

2.財力第三級縣(市):百分之六十。

3.財力第四級縣(市):百分之七十。

4.財力第五級縣(市):百分之八十。

五、本計畫辦理各項補助額度上限如下: (一)環保自然葬法: 1.前置作業(起掘工程經費及整地經費):新臺幣五百萬元。

2.環保自然葬工程:新臺幣四百萬元。

3.配合辦理環保自然葬法新建骨灰骸存放設施:新臺幣二千萬元。

(二)新建具區域性服務功能之殯葬園區(含火化場及殯儀館): 1.新建火化場及殯儀館:新臺幣八千萬元。

2.單獨新建火化場:新臺幣四千萬元。

3.既有火化場增設殯儀館:新臺幣四千萬元。

4.新建火化場購置火化爐具:每具新臺幣三百萬元。

5.新建火化場購置空氣污染防治設備:每套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原住民山地鄉(區)公墓改善: 1.公墓改善工程經費(含前置規劃設計、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水土保持計畫等):新臺幣一千萬元。

2.新設公墓工程經費:新臺幣五百萬元。

3.配合辦理既有公墓更新而興建骨灰骸存放設施:新臺幣一千萬元。

但受限於地形之因素得逐案審查。

(四)回教公墓興設或更新:視回教公墓申請開發設置或更新計畫,採逐案審查方式核定補助。

前項補助不含土地購置、徵收、遷葬補償及救濟金等經費。

六、本計畫各補助項目之申請要件如下: (一)環保自然葬法: 1.辦理環保自然葬區: (1)已禁葬之既有未規劃公墓。

(2)申請面積達一公頃以上,辦理環保自然葬面積達申請公墓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3)起掘之無主骨骸(無法辨識)應火化處理後樹(灑)葬於該環保葬區。

2.配合辦理環保自然葬法新建骨灰(骸)存放設施: (1)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無骨灰(骸)存放設施,且鄰近地區骨灰(骸)存放設施供應量不足;或地方政府整體檢討轄內未規劃之公墓進行除葬,除環保自然葬公墓外,於自治法規內規定轄內公墓全數禁葬,亟需安置起掘骨骸必要者。

(2)除納骨牆、廊外,應符合至少三項綠建築指標。

(二)新建具區域性服務功能之殯葬園區(含火化場及殯儀館): 1.申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其中一項工程: (1)合併新建殯儀館及火化場。

(2)新建具區域性服務功能之火化場。

(3)既有火化場增設殯儀館。

2.完成用地取得、規劃設計、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水土保持計畫等前置作業。

3.應符合至少三項綠建築指標。

(三)原住民山地鄉(區)公墓改善: 1.公墓更新:既有公墓已飽和需辦理更新,且已公告禁葬並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可完成遷葬者。

2.新設公墓:因風俗習慣及其他特殊因素有新設必要,並敘明其理由者。

3.配合辦理公墓更新新建骨灰(骸)存放設施: (1)因辦理舊墓更新有安置起掘骨骸之需要,且該鄉(區)無骨灰(骸)存放設施為限。

(2)除納骨牆、廊外,應符合至少三項綠建築指標。

(四)回教公墓興設或更新: 1.依臺灣地區北、中或南部等區域實際需求提出申請,並提供該申請區域回教徒優先使用。

2.完成用地取得、規劃設計、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水土保持計畫等前置作業。

七、本計畫補助申請作業、應辦理事項及設施規劃原則規定如下: (一)申請作業: 1.時程:執行機關提報之計畫應由受補助機關彙整,並就轄內殯葬設施現況、是否符合申請要件、是否完成先期作業、可否於當年度執行完成、計畫之急迫性等,依附表一格式擬具初審意見,提列優先順序,於執行年度前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報本部。

2.應備文件: (1)完成相關法規審查之證明文件。

(2)轄內殯葬設施通盤檢視、整體規劃之分析。

(3)申請計畫之需求性、可行性及迫切性之分析。

(4)最近四年內每年投入殯葬業務經費數額及該經費數額占總預算比率之分析。

(5)轄內殯葬設施歲收及歲入之情形(須檢附收費標準、設施使用量等)之分析。

(6)財務規劃及經濟效益評估之分析。

(7)所報計畫書應含補助項目、規劃書圖、需求調查、經費需求概算、預定執行進度、預算分配期程、收費規劃及民意徵詢等資料。

(8)申請案依建築管理法規、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等規定,應設置性別友善設施情形,並可另提具在殯葬設施空間規劃上,因應不同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者需求之情形。

(9)申請機關前一年度辦理殯葬業務性別平權宣導場次、殯葬設施管理人員參與性別意識培力課程之比率等資料。

3.除第二目規定應備文件外,申請下列補助項目者,應另檢附以下文件: (1)環保自然葬法設施:禁葬七年以上公告及遷葬執行進度說明文件。

但自治條例另有規定禁葬期限者,從其規定。

(2)配合辦理環保自然葬法申請新建骨灰(骸)存放設施:鄰近地區納骨灰(骸)設施供應量不足之證明資料;或轄內未規劃之公墓整體規劃進行除葬及自治法規規定轄內公墓全數禁葬之相關資料。

(3)申請原住民山地鄉(區)公墓更新新建骨灰(骸)存放設施補助:申請鄉(區)所在地居民撿骨入塔意願調查。

(二)執行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1.調查殯葬設施現況,蒐集資料,整理建檔。

2.完成用地取得、變更及規劃。

3.寬籌財源,於執行年度前一年編列預算。

4.計畫溝通、協調及宣導。

5.完成規劃設計。

(三)設施規劃原則: 1.設施應符合環保節能理念,並引導合宜殯葬方式。

2.符合土地節用,維護環境保育兼顧民俗需要。

3.視地形妥為設計,廣納民意,務達整齊、莊嚴、優美及配置完整。

4.環保自然葬法設施應與自然環境相融合,並儘量降低建築量體占總體工程比率。

5.設施應注意通風採光、防震排水及污染防治措施。

八、本計畫補助執行情形之審查作業及計畫評比基準如下: (一)審查作業: 1.本部於執行年度前一年七月前派員會同受補助機關實地查訪,就受補助機關所提初審意見依附表二格式擬具訪查意見。

2.本部彙總初審及訪查意見後,邀請中央相關機關成立評比小組開會審議,並邀集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列席說明。

申請計畫總工程經費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應依本部辦理公共工程計畫之個案工程基本設計階段審議機制作業規定審議其基本設計,其已規劃設計完成者,得併申請計畫提評比小組審議。

3.依評比結果陳報部長核定補助項目及額度。

(二)評比基準: 1.符合區域性殯葬設施整體規劃且具可行性、迫切性及妥當性。

2.所提計畫之財務規劃及經濟效益評估具附加價值並有助於轄內殯葬設施永續營運,且為友善婦、幼之環境設施。

3.過去四年投入殯葬設施設置、改善及維護之公務預算及辦理情形。

4.轄內殯葬設施整體檢討規劃及未來預計編列之改善經費。

5.轄內殯葬設施以前年度本部補助與預算執行情形、該設施使用率及民眾滿意度。

6.先期規劃作業及應行配合辦理事項之辦理情形。

7.工程性計畫基本設計辦理情形。

8.以前年度與中央政策配合程度。

9.受補助機關應負擔經費之財源籌措情形。

10.依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規,從申請開發設置殯葬設施之民間業者提撥一定比率之收益挹注基金情形。

11.申請案依建築管理法規、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等規定,應設置性別友善設施情形。

可額外提具在殯葬設施空間規劃上,因應不同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者需求之情形。

12.申請機關前一年度有無辦理殯葬業務性別平權宣導、有無委派殯葬設施管理人員參與性別意識培力課程及人數比率。

(三)配合中央政策、重大公共建設計畫及重要活動之推動,若有需優先辦理之工作項目,得由本部優先檢討納入年度規劃辦理。

九、本計畫之控管及調整情形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應於計畫核定後,按月辦理查核作業,並依附表三格式填列工作執行進度,於每月五日前將電腦檔案上傳本部殯葬資訊管理系統;另本計畫各執行年度之法定預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該年度各受補助機關每月應將實際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登錄於工程管理資訊網站。

(二)受補助機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

(三)申請前置規劃設計款者,應於核定當年度九月十五日前完成請款;申請工程款者,應於核定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該年度核定經費請撥或檢附工程估驗證明報部核撥補助經費賸餘款。

(四)本部每二個月邀集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召開控管會議一次,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應就附表三內容、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等進行簡報說明,本部並得不定期派員或配合本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實地查核及督導,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

(五)本部於各核定補助年度六月底前完成當年度需求計畫執行進度檢討作業,經檢討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

(六)經審核同意補助之年度計畫有重大變更、新增或因故無法執行者,執行機關應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受補助機關並應報本部為必要之處理,除報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調整或移撥補助經費;其屬變更設計者,應以不違背或降低原計畫核定目標、效益及原有功能為原則,其所需經費原則由原核定經費項下調整支應,超出部分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籌應。

(七)受補助機關應於核定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計畫辦理情形報告送本部備查,本部於該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於殯葬資訊入口網公布各核定需求計畫年度管考結果,前開辦理情形報告或年度管考結果,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後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參據。

十、本計畫經費核撥及辦理核銷之程序如下: (一)經核定計畫經費,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應依核定計畫專款專用,如實際決標金額低於核定計畫執行經費,實際補助金額應依第四點規定中央補助經費比率調整。

(二)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期程,檢附附表四之請款明細表、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歲出計畫提要表、相關合約書或執行計畫決算說明書及工作執行進度表到部辦理請款作業: 1.前置作業款(限於辦理環保自然葬法、原住民山地鄉(區)公墓改善始得申請): (1)第一期款:完成發包作業,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應檢附完成(工)證明資料,經本部審核後,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七十。

2.工程款: (1)第一期款:工程完成發包作業,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工程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者,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工程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八十者,撥付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

(4)第四期款:工程完工者,應檢附完工證明資料,經本部審核後,核撥計畫補助經費賸餘款。

3.各期款之請款作業,視各執行計畫實際進度以估驗計價方式分別辦理。

(三)經核定補助並已完成發包作業之執行計畫,依合約書所載期程,無法於計畫核定年度完成者,得依至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止實際進度經估驗之額度,檢附估驗證明經本部審核後,按實際估驗額度於本部年度核定補助額度內核撥補助經費賸餘款,不受前款分期請款規定之限制,並應於前置作業或工程完成(工)後,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報本部備查。

(四)各執行計畫會計事項之處理及憑證、帳冊之保管,應依政府主計法規辦理。

(五)計畫未依規定時程辦理者,得由本部視執行情形調整或移撥補助額度,其已發生合約權責或支付廠商費用者,由受補助機關或執行機關自行籌措,其他爭議事項,由受補助機關負責處理。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工程完成驗收時尚有結餘款,應於一個月內按補助比率繳回。

圖表附件: 內政部殯葬設施示範計畫第三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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