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全球資訊網-釋憲業務-憲法訴訟新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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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業務 憲法訴訟新制簡介(111年1月4日施行) ▍壹、立法過程 司法院大法官依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規定,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行憲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制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之更迭,及至82年2月3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修正公布全文35條後,施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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