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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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0024088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附表五至附表七. 目前線上:960人,瀏覽人次:70013856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0024088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附 表五至附表七 法規體系: /行政/經濟/商業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經濟部(90)經商字第09002256830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2年10月1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2021917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 ,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702411780號修正發布第12條、第1 4條、第16條及第16條附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經濟部經商字第09802416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 第16條及附表;刪除第14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002437130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 、第16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20243216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條文及第16條附表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30240623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16條條文及第16條附表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422990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 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119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 ,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48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6條,自107年11月1日施行(原名稱: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10024088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附 表五至附表七 立法總說明 公司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 九次修正,最後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

為因應各項登記 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四項規定,將附表五原規定「增資、 發行新股」登記事項於全部現金出資者免附全體股東同意書影本之情 形,修正為「以技術、勞務出資者須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

二、附表六修正要點如下: (一)外國公司申請分公司登記,原應檢附之「(改派)在中華民國 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授權書」、「(改派)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 」等文件,修正為檢附影本即可。

(二)原「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欄位修正為「會計師營業所用 資金查核報告書」,並修正備註9之文字。

(三)外國公司申請「增設在臺分公司」、「分公司所在地變更」及 「分公司廢止(繼續營業)」之登記事項,因無涉外國公司登 記表內容,故予以刪除應檢送「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文 件。

(四)新增「辦事處轉換為分公司」之登記事項,使原已在臺設立辦 事處(原無在臺經營業務需求)之外國公司,若欲將辦事處轉 換為分公司(有在臺經營業務需求)時,無須申請廢止原辦事 處登記同時併案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且可沿用原統一編號, 以降低外國公司因聘雇員工及其勞、健保期間計算等轉換成本 。

三、附表七外國公司申請辦事處登記應檢附之「(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 代表人授權書」修正為「(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授權書影本 」,及新增備註「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公司檢附工作計畫書 」文字。

附件下載 附表一-無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 附表二-兩合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 附表三-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 附表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 附表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 附表六-外國公司申請分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 附表七-外國公司申請辦事處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五條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附表一至附表 七。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 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增資變更登記、分 割、收購、股份轉換或合併相關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委託會計師 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得於該特定基準日前先予簽核預擬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並於基準日次日起十五日內再補送截至基準日為止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 報告書。

外國公司申請新設分公司或辦事處登記者,第一項所定應檢附之建物所有 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得於核准登記日次日起三十日內 補送。

附表一-無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附表二-兩合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附表三-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附表四-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附表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附表六-外國公司申請分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附表七-外國公司申請辦事處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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