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不得!!勞動條件變更同意書,同意前請停看聽!!|中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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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勞工由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後,雇主將其工作時間大幅降低,以至於勞工收入銳減,惟誠如前述,本件係勞工「自行簽署」變更勞動契約之「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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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本件係變更勞動條件(全時改部分工時)之「申請書」(而非同意書),因此單以客觀事實(書面文件)判斷,甚至改為「部分工時」之要求,係由勞工主動提出,此點對於勞工更顯不利。

勞動條件大幅變更 本件勞工由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後,雇主將其工作時間大幅降低,以至於勞工收入銳減,惟誠如前述,本件係勞工「自行簽署」變更勞動契約之「申請書」。

誠如前述,舉凡「口頭承諾」、「事實行為」與「慣例習慣」,皆可認定為勞動契約之內容,倘一般部分工時人員,於長時間皆有固定出勤時數,此時雇主若突然降低勞工之時數,此時勞工倘要生爭執,尚有「可能」;惟本件勞方係於7月份始變更為部分工時,故尚無「事實行為」與「慣例習慣」可作為認定依據,因此雇主於7月只排五天班,恐怕亦難以爭執。

  有受領勞務遲疑之可能 舉凡「口頭承諾」、「事實行為」與「慣例習慣」,皆可認定為勞動契約之內容,此點真的很重要,因此再三提出,請勞工朋友與人資夥伴皆要記住,你隨口的一句話都可能很重要!! 本件雇主原本排定5日出勤,卻「在7/25又被臨時告知說不用上班」,因此減班為4日;勞資雙方原本約定之出勤日為5日,雇主逕自調整為4日,倘勞工未表示同意,並於該日仍照常出勤並經雇主拒絕領受勞務,此時勞工仍有請求5日工資之請求權。

「工作時間」係屬於勞動契約之重要勞動條件,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倘未經勞工同意減班,則說好5日就是5日,縱雇主片面減班為4日,亦不生變更契約變更之效力。

因此,倘本件勞工有拒絕減班,並照常出勤,惟雇主仍執意僅給付4日工資,此時即有《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等情事,而勞工得以無預警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四、再次提醒,契約簽訂前應「停、看、聽」 最後,無論是勞動契約還是一般商務、保險或其他任何種類的契約,於簽署前皆應「想清楚、看清楚、問清楚」,倘對於契約內容有疑慮,則應請雇主提供書面契約攜回研議,並應清楚表示「是否同意」、「不同意的原因」以及「希望的方案」。

勞動契約本就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縱勞工於協商關係處於弱勢,或許難以透過協商取得更好的勞動條件,但至少對於權利的底線自己要堅持住,否則白紙黑字一經簽署,後續要再進行權利救濟真的相當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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