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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毒品的刑責
【持有毒品的刑責】
按新修(98.5.2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規定:「
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者,處3年以下….。
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大麻等】者,處二年以下…..。
第3項:持有第一級毒品…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
第4項:持有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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