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檢字第10204512170 號 - 法務部-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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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原地檢署檢察官就行為人妨害公務罪部分為緩起訴處分,未就傷害罪部分另製作不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就緩起訴處分部分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 ... 現在位置: 法律問題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204512170號 座談日期: 民國102年03月04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1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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