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執業相關法規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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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藥師B受聘於非藥事人員A,執業登記為藥局,上班時間為早上六點到下午五 ... 法修訂移付懲戒項目「未親自執業租牌行為」最重是可以撤銷藥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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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執業相關法規解析
由Admin在2011,五月5-19:17發表
藥師執業相關法規解析
作者:宇達法律事務所所長呂秋遠律師
台灣大學政治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碩士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律顧問
主題:
一、藥事法規介紹
二、執業種類
三、業務經營風險法規
四、醫療糾紛之法規
五、偽藥、禁藥等風險法規
六、健保法相關風險法規
七、藥師可能違反之行政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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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僱
(一)一般社區藥局(非健保藥局)
(二)社區健保藥局
(三)受雇於診所,擔任診所藥師
二、自行開業的稅法規定
一、受僱:
不論受僱於診所或藥局,都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依法享有勞工之權利。
(一)一般社區藥局(非健保藥局):
負有民法、刑法、稅法等相關責任。
案例一(藥局責責人之責任):
某藥師B受聘於非藥師A,執業登記藥局,A未清償該藥局進貨款即失去聯繫,廠商對B藥師求償應付貨款所持理由為簽收印章以及負責人為B藥師,陷入民事債務糾紛。
案例二(出租牌照之風險):
某藥師B受聘於非藥事人員A,執業登記為藥局,上班時間為早上六點到下午五點,假日全休,某日衛生局經民眾檢舉查獲晚間及假日無藥師執業,對藥師處以罰則(藥師法修訂移付懲戒項目「未親自執業租牌行為」最重是可以撤銷藥師證書)。
案例三(藥局負責人須付連帶責任):
同上執業環境,該藥局發生嚴重消費糾紛,客戶購買產品發生藥害,藥師為負責人必須面對藥局應負法律責任,無可推卸,若發生非法調劑或密醫行為亦同。
案例四(藥局負責人須付連帶責任):
同上執業環境,但同時聘有晚班C藥師輪班,若C藥師值班發生過失行為,藥局為處罰對象時,負責藥師B仍有藥局管理責任。
案例五:
同案例一執業環境,藥師B不知情但雇主A盜賣管制藥品或毒品(偽劣藥禁藥),藥師B無可避免必須共同面對毒品條例刑罰以及管制藥品條例處罰(此亦為新修訂藥師法必須移付懲戒項目~最重撤銷藥師證書)若違法事實為偽劣藥品則可能面對刑罰以及偽造藥品廠商提告求償。
案例六:
同案例一執業環境,雇主A未按規定申報繳交營業稅,藥師B必須負擔被追繳責任。
(二)社區健保藥局:
受聘在社區健保藥局的藥師也分這兩種,負責藥師以及第二藥師。
擔任健保藥局的藥師必須要有很好的調劑經驗,處方籤量大的藥局動作真的要夠快要準確,在實務經驗上「藥師包錯藥」是比較需要特別謹慎的。
健保藥局面對病患的諮詢除了更專業以外,也須謹慎應對。
經常被醫師詬病的地方就是:藥師用藥衛教跟醫師的原意起衝突。
或是質疑醫師處方的正確與否,造成病患疑慮,所以任職藥師,可能要多注意專業素養的提升。
(1)藥局的負責人是健保局簽約的對象,若調劑申報處方籤申報不實的時候是向健保藥局負責藥師處罰求償的,情節嚴重甚至移送法辦追究偽造文書、侵佔等刑責。
(2)健保藥局藥師不在場調劑被查獲,除了衛生機關處罰未依規定親自執業以外,也必須被健保局處分放大倍數罰款記點或是解約。
(3)健保藥局收受處方籤調劑,所以接觸使用的管制藥品比一般藥局較多種,也比較大量,要注意按照規定詳實登記申報。
(4)健保藥局要繳交營業稅以外,藥師調劑處方申請的調劑費必須記入藥師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繳稅~
(5)調劑藥師作業量相對的比較大,醫師處方明顯有誤,藥師沒有發現錯誤立刻停止調劑,照處方繼續調劑給藥,產生藥害是可以追究調劑藥師責任的。
(6)合理調劑量的計算是每位藥師逐日計算,不是月統計總額。
(7)若為院診自行開設的社區健保藥局,申報作業由雇主執行,受聘藥師大多無從得知申報項目金額,但查獲不法申報(比如以少報多)則同樣必須承擔罰則。
(8)受聘藥師在法律上是獨立的負責人,必須承擔所有該藥局責任,與聘任的雇主無關。
(三)受雇於診所,擔任診所藥師:
負責藥師跟健保藥局藥師一樣,必須有兩年的調劑經驗,二年內修滿持續教育48學分證明文件。
(1)違法調劑:許多診所可能因為業務量低,聘任藥師時數較少,以節省藥師薪資費用,這會造成夜間或部份時間無藥師,由護士或其他人員調劑,依照目前規定(除例外規定以外)均屬於違法調劑行為。
即使受聘之始沒有上晚班,但是被查獲夜間無藥師的話,雖然處罰對象主要為院診,藥師仍有違法可能性,藥師必須接受調查,舉證自己已經善盡管理之責,按照情節輕重違規記點。
(2)病例記載處方內容品名項目不符事實,與實際藥師調劑發藥的差異,一種是以多報少,一種是以少報多:
以多報少的意思,就是醫師面對健保申報的抽審,擔心被核刪放大回推處分,刻意在處方給病患的藥品沒有完全登載於病歷,以及刻意不申報健保給付,免於抽審的損失。
這項作法會演變成:萬一藥害發生的時候變成藥師調劑錯誤(處方病歷記載無該品項但是藥師多給藥)。
即便電腦有記載,但該登錄項目並沒有完成完整的病歷登錄,並且電腦修改操作權限不在藥師端,或即便病患的收據有紀錄,但是收據不是處方籤,藥師也不能把收據當作調劑依據。
以少報多的意思就是,在申報健保藥費的時候,未給藥但是申報已給藥,或是給低價A申報高價B藥,查獲此類事件時,藥師責任就會以詐欺共犯來論處,必須注意的地方在於,申報操作的不是藥師,藥師在這種事件當中,一方面無法了解申報內容,但卻必須負責說明或被究責同罰。
二、自行開業的稅法規定:
(一)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三)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前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
(四)若藥師〈藥劑生〉僅受雇負責管理職務支領固定薪資,其性質核與醫師受聘於公私立醫院者無異,既非執行業務,其收入為薪資所得,自毋需設置日記帳。
(五)財政部頒訂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中,關於藥師或藥劑生從事藥品調劑業務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收入之必要費用為核定收入總額之20%,但取自全民健康保險局之收入為92%〈含藥費及藥事服務費〉,其取自全民健康保險局之收入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藥費收入為100%,藥事服務費收入為20%。
(六)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藥局得檢附相關證件,申請扣繳統一編號: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免辦營業登記之藥局,得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國民身分證及藥局所在地房屋稅稅單等資料影本,送藥局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七)藥局銷售藥品、奶粉、尿布等商品,應辦理營業登記:藥師、藥劑生所親自主持之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若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又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八)所謂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因此若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
(九)藥局若兼營藥品、奶粉、尿布等貨物之銷售業務者,應儘速補辦營業登記,以免被查獲而受罰,另有關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十)消費者向藥局索取統一發票,需負擔5%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將營業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亦即購買藥品時,營業人應依定價金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不得要求另加5%營業稅,營業人如拒開時,消費者可保留交易憑證(如:收據、提貨單等),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檢舉。
(十一)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非處方箋之用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購買一般藥品,或依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就醫之醫師處方箋向健保特約藥局購藥,雖然同樣是向藥局購藥,其營業稅之課稅情形卻不同。
持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之醫師處方箋向健保特約藥局購藥,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財政部釋令規定,健保特約藥局供應處方箋用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民眾持處方箋向藥局購藥,藥局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民眾購買非處方箋藥品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民眾向藥局購買藥品,如果該藥品是一般成藥或非持處方箋購買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惟如由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醫師開立處方箋,民眾再持憑自行前往健保特約藥局購藥者,藥局毋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僅須就向健保局請領之藥品調劑費及藥品費等收入,列入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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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S-link電子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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