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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法律網LawBank                     匯出時間:110.04.11 ♦相關法條 (36.01.01)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98.04.29)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

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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