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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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民國110年01月20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