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立法院應盡速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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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立法院應盡速行使大法官人事同意權
一、大法官之憲法職責不容輕忽
依憲法第七十八條與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因此,司法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權力分立正常運作所不可或缺,其正副院長與大法官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為確保司法院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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