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3-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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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勞保局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經由 ... 現在位置: 條文內容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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