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五節、空運進口艙單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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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空運進口艙單之申報. (一)主艙單傳輸與分艙單傳輸1.為方便進口貨物有併裝時,航空公司以外之承攬業者亦能直接傳輸艙單之部分明細資料給海關起見,將進口艙單訊息 ... 五、空運進口艙單之申報 (一)主艙單傳輸與分艙單傳輸 1.為方便進口貨物有併裝時,航空公司以外之承攬業者亦能直接傳輸艙 單之部分明細資料給海關起見,將進口艙單訊息分成「主艙單」及「 分艙單」二部分。

2.主艙單訊息由航空公司(代理人)負責傳送,分艙單訊息得由航空公司 或攬業傳送至關貿網路。

〔依關稅總局83年10月22日(83)公字第 00048號公告〕 3.為加速通關自動化作業,進口艙單連線傳輸時,以主號為申報單位。

4.連線航空公司可提前於航空器飛離抵達本國之前一站時傳輸進口貨物 艙單,惟申報時間仍以航空器抵達本國境內航空站為準。

5.艙單連線傳輸,有下列數點限制: (1)連線申報係以主號為單位,即同一主號之所有分號必須均採連線 傳送;如有部分分號無法連線傳送者,該主號之所有分號則均採 人工之申報。

(2)承攬業者傳輸分艙單係受航空公司(代理人)之託而傳輸;如有涉 及違章情事,海關以航空公司(代理人)為處分對象。

6.書面進口艙單遞送海關者,以一次填報完整為限,不得分批處理或遞 報。

(二)空運進口貨物艙單未規定固定格式(註:有建議格式),惟申報時應載明 下列各項(運68): 1.航空器隸屬國籍及所屬公司。

2.到達日期及班次。

3.機上所載貨物之貨運提單號碼、貨物名稱、件數、重量,如遇兩件以 上貨物合裝成一件者,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包含件數。

4.裝運及到達地點。

(三)空運進口貨物艙單連線傳輸時,其他應注意事項: 1.艙單受理關別,台北關稅局為"CA",高雄關稅局為"BF"。

2.貨棧卸存代號:台北航空貨運站進口倉為"C2001"、機放倉為"C2003" 、永儲進口倉為"C2007"、遠翔進口倉為"C2009"、快遞進口倉"C2011" 、高雄倉庫進口倉為"B2140"、高雄機放倉為"B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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